对于千千万万农民来说,他们最大的幸福就是在一块理想的宅基地上盖一座象样的住房,圆自己的小康之梦。为实现这个梦想,他们会尽其一生奋力拼搏而无怨无悔。近日,报社接到临猗县庙上乡的群众反映,当地有一起原本非常明晰的宅基侵权纠纷案件,由于有关部门四次向法院出示意见相左的确权公函,导致法院对该案十年都无法做出判决。
邻里间的宅基地纠纷
这起宅基纠纷案发生在临猗县庙上乡庙上村。庙上是闻名全国的梨枣之乡。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叫陈福印,46岁,原本是庙上村的村民,现在乡计生站工作。另一方当事人是孙惠珍,原籍也是庙上村,1985年,孙的全家农转非全部迁往西安,现在是西安市的市民。
听说采访,一些热心的村民向记者介绍了两家矛盾冲突的过程,孙惠珍的宅院座西向东,它的北边是陈福印父亲的老宅院。院的南边相邻的是一片总计不到三分的公用垃圾地。1986年,政府进行第一次旧村改造规划时,因这片垃圾地影响到了村容村貌。所以,村委决定将这块临街的垃圾地改做为一块宅基用地。因为陈福印正好兄弟两人,按当时政策除了旧宅院外陈家还可享受一处新宅基,所以村里就将这块垃圾地划归给了陈福印。1987年8月20日,孙惠珍同陈福印达成一份协议,由于影响建房规划,双方经过协商,孙同意将宅院南边东西长14.9米、南北宽8米的刀把地交还给集体,由上级批准后再交给陈福印规划院基占用。与此同时,陈福印将自家老宅的东西长24.4米、南北宽4米的地界提供给孙惠珍做建房宅基地使用。1987年10月9日,经临猗县土地局审核,陈福印拿到了县政府颁发的《宅基使用证》;1988年12月1日,县政府也按照规划给孙惠珍颁发了《宅基使用证》,两份证书里按照双方的协议对四至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双方的矛盾纠葛发生在1997年5月25日,就在这一天,孙惠珍从西安回到村里,她花钱雇人,强行在陈福印的规划地界内垒起了一道围墙。她说要讨回原来属于她的那块刀把地。陈福印经多方劝阻无效,遂向临猗县庙上乡土地管理所投诉。土地管理所经现场调查,确认孙惠珍存在侵权行为。于是,1997年6月25日,他们向孙惠珍下达了《停止土地侵权通知书》,孙惠珍拒绝签字。后经庙上乡政府和土地管理所多次调解,孙惠珍仍然拒不停止侵权行为。被逼无奈,陈福印拿着临猗县政府颁发的宅基证书,向临猗县人民法院提出终止侵权的诉讼请求。然而让陈家想不到的是,这个非常简单的宅基纠纷案,竟然一审就是十年,至今无果。
前后矛盾的四份公函
记者随后来到临猗县人民法院,一位办案人员向记者介绍了案情经过。1997年,临猗县人民法院临晋法庭受理了此案,发现原告方陈福印持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证,并且经过了临猗县政府1988年审批和1993年换证审核。而被告孙惠珍由于全家早已迁往西安,手中并没有宅基地使用证,法院只在县国土局找到了孙惠珍的宅基地使用证签发存根。为了慎重起见,临晋法庭又委托临猗县国土局对孙惠珍的宅基地进行确权。1998年5月29日,临猗县国土局第一次向临晋法庭出示确权证明,明确指出孙惠珍的宅基地使用证签发存根“经县、乡、村审查批准,符合法定程序,应视为合法有效”,也就是说陈福印持有的宅基地使用证和孙惠珍的宅基地使用证签发存根认定的事实一致,二者没有任何矛盾。从临猗县国土局提供的第一份证明材料看,孙惠珍的行为确实构成了侵权。正当临晋法庭准备依法判决时,1998年7月30日,临猗县国土局给临晋法庭送来一个便条,说是孙惠珍诉陈福印侵占宅基地案,县国土局已受理,现正在调查处理中,便条上还加盖了县国土局的公章。此后,临晋法庭多次催促国土局,希望尽快给个说法,但县国土局的答复令人称奇,局里经过认真核查,竟然查不出这份盖有局里公章的便条出自谁人之手。按法律规定,一般土地侵权案件,都要经过土地部门确权。这个案件因县土地局迟迟做不出确权认定,就这样,一拖就过了8年。直到2006年9月,经过当事人陈福印的多次请求和法院多次催促,临猗县国土局派出信访股、监察股干部到庙上村再次对陈福印和孙惠珍的宅基地重新进行了调查和丈量。10月18日,临猗县国土局向临猗县人民法院出具了第三份正式复函:“维持我局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九日给贵院的复函不变”。就在法院再次准备下达判决之时,2007年2月5日,临猗县国土局又给法院送来第四份补充说明函,内容是“关于陈福印诉孙惠珍侵权一案,因当时调查被告孙惠珍不在现场,现被告对该案提出异议并附带证据和证明。故此,我局认为应先暂缓该案审理,待我局调查、核实、澄清双方事实后再做复函”。
土地局两种说法谁靠谱
在临猗县国土资源局,记者见到了局长范安邦,他说,局里对该案做过认真调查,主要存在以下几点问题:首先当时陈福印的父亲是村支书,颁发宅基证时,陈父是趁土地管理员不在时拿到了土地权属证。其次,按国家政策规定,陈福印的土地核准面积超过了核定标准。第三,据查当时陈家未按协议要求将自己应诺的宅基地腾出从而引发争执后,在土地部门协商过程中,陈家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了法庭,从而引起了对方的不满。这些问题就是土地部门迟迟不予确权的原因。为了消除双方的纠葛,土地部门现在仍在做双方的调解工作,目前,双方态度已有松动。但孙家提出的条件太高,她要陈家一次性赔付6万多元的经济补偿,的确有些离谱。局里还将做双方的调解工作。
记者又采访了当时的承办人李随鳌。他今年56岁,曾任临猗县土地局办公室主任,现已退居二线。李在上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担任过庙上乡的土地管理员。他向记者回顾了当时陈孙两家的办证经过:临猗县的村镇规划是从1983年开始起步,后来又和旧村改造相融合,两个规划相应出台后互相补充完善。当时执行政策时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叫“明三暗四”,就是说批地应按宅基现状,3分和4分都受政策保护。陈孙两家的宅基审批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完成的。陈福印的父亲叫陈保安,当时是庙上村的支部书记。陈保安有两个儿子,当时都已满18周岁,按政策规定,陈家可以批占两处宅基地。可是,当时陈保安自己的旧宅基已经超过六分,不具备批占两套的条件。村镇规划实施后,孙惠珍宅基南边的垃圾场按规划成了宅基用地,当时这块宅基不够一户的占地标准。于是,陈保安提出了用旧换新的方案。具体就是通过自家同孙惠珍家宅基地的互相调整,陈保安的老宅基降到了六分以下,这样,陈家就能够合理得到占有两份宅基的资格。而孙惠珍家的南边是一个大水坑,同时又是垃圾场,如果同陈家置换能够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这对双方来说是个互惠互利的好事。所以,孙惠珍当时同意了置换方案。为办好这件事,按当时的土地管理条例,村委还做过三件事:首先是村委出面进行宅基地的调整;其次是两家签定协议;最后还专门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当时有一条规定,必须有三分之二的村民同意。这三项工作当时都是在村主任杨丰收(兼村土地协管员)手上完成的。这三项程序完成后才上报乡政府审核。乡政府专门上会研究审查后,再由乡土管员上报县土地局。土地局再进行最后审查。这些程序都完成后,当事人才能拿到审批表。只有这样,当事人的宅基地才能受到法律保护。陈、孙两家的宅基审批都经过了这些程序。这些审查过程现如今都有资料存档,一查就清楚。而且当时是由乡土地管理员李随鳌自己一手经办的。李随鳌告诉记者,陈、孙两家为此争执了十余年,不知为何,却没有任何人和任何部门向他这个具体承办人做过调查。
一场非常明晰的侵权诉争,当事人花费了十年的心血,具体的办案部门至今都不能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究竟因何使然?着实令人深思。该案最终将如何了结?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