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个问题是农村社会矛盾凸显,特别是因土地征用、环境保护、集体资产处置、干群关系等问题诱发的群体性事件呈多发突发态势。如何发挥村民自治功能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如何实现政府行政管理和村民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成为实施村委会组织法面临的新课题。
“从1998年至今的10年中,农村村民自治实践积累了宝贵经验,需要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加以巩固,村民自治的实践也需要更加完备的法制体系予以保障,因此,做好村委会组织法的修订工作已是客观需要。”李学举说。
事实上,适时修订村委会组织法,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同呼声。据统计,仅在今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就有346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关于修订村委会组织法的议案11件。
修订重点
主要体现在七个方面
据了解,民政部提出的修订草案在内容上由原法的30条扩充为6章48条。修订、完善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七个方面。
最明显的是体例结构的修改完善。修订草案从原来的条文式改为章节条款式,共分六章,分别为“总则”、“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及“附则”。
其次是明确了村委会的职责任务。除了进一步明确村委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的任务外,还充实了村民小组的设立、职责权限以及村民小组会议的有关条款;增加了“村民委员会应当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条款,进一步明确了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执行机构的性质;增加了村委会履行职责的物质保障条款。
最引人关注的莫过于“民主选举的主要环节和程序”。修订草案关于村委会选举的内容由原法的6条700多字增至9条1900多字,在坚持原法规定的同时,对选举的关键环节和主要程序进行了完善和细化,使选举内容更加充实明确。
民主决策的形式和内容也得到了完善。包括增加了村民会议召集方式;明确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进一步明确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范围;增加了村民代表会议的召集方式。
第五个方面是明确了村务公开、民主理财的内容及责任,进一步完善了村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
村委会选举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也被明确。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了选民资格争议的处理途径;明确了选举违法行为的认定和查处途径;明确了村级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增加了对村委会工作审计的违法罚则;增加了乡级人民政府非法干预村民自治事项的纠错条款。
还有其他一些修改完善的内容,如引入“建制村”概念、增加了村委会要按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设立的条款、增加撤村建居的条款等内容。
“我们将配合有关部门继续做好村委会组织法的修订工作。”李学举最后说。(陈丽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