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袁媛)“除了要帮农民工找一份工作,更重要的是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本月1日起,河北省政府出台的《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正式施行。《办法》在农民工就业、工资待遇、子女入学等方面权益给予了重拳保障。
免费提供岗位信息和培训
《办法》规定,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延伸到乡(镇),实现城乡信息网络互联;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向农民和农民工开放,并按规定免费提供服务;培训机构、内容和时间由农民自主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民参加有偿培训。
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在招用农民工时,用人单位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不得扣押农民工身份证、暂住证和资格证等证件。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其他职工实行同工同酬,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安排农民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在法定假日、休息日工作以及安排农民工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和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工作的,对农民工的加班工资和津贴应依法另行计算;用人单位应以法定货币形式,直接向农民工本人支付劳动报酬,并且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不得克扣或拖欠。
特别保护农民工健康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对相应的农民工要做到岗前、在岗期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农民工,并为他们建立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应依照国家颁布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
对疑似职业病的农民工病人,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诊断;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农民工订立的劳动合同。
饮食和居住有新规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农民工提供饮食的,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和卫生条件;提供住房的,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房屋、治安、消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禁止将危房、违法建筑、超过许可期限的临时建筑提供给农民工居住。
工伤保险等惠及农民工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农民工订立能够免除或者减轻其对农民工因工伤亡、患职业病所应承担责任的协议;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或因工死亡的农民工生前供养的亲属提出书面申请的,可以分别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应按工伤保险法规规定的项目、标准支付,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且标准更高的,从其规定。
子女享受当地学生同等待遇
农民工子女到农民工就业所在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入学的,在入学条件等方面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和省规定收取费用。子女返回原籍就学的,农民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安排当地学校予以接收。
农民工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要为农民工建立健康
发布时间:2009-03-03 来源:燕赵晚报
摘要:本月1日起,河北省政府出台的《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正式施行。《办法》在农民工就业、工资待遇、子女入学等方面权益给予了重拳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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