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4日讯(记者傅晓峰)今天从省建设厅获悉,为顺利推进全省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我省要求,对将要撤并的村庄一般不得组织建房,原则上停批宅基地;新增建设用地要避让基本农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符合法律法规、符合规划、符合发证条件的农村住房,核发房产证。
省建设部门将下发全省农村危房鉴定标准,开展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现状调查,重点调查2009年至2011年三年内的状况,争取在3月底前完成,今后逐村逐户建立农房建设与危房改造档案。
我省要求立即着手修编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规划和农房集中连片建设或改造项目详细规划,今年上半年要全部完成。各市要组织所辖县市区编制或调整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按照“改造城中村、整合城边村、建设中心村、合并弱小村、治理空心村、培育特色村、搬迁不宜居住村”的要求,合理安排城乡居民点、农田保护发展等空间布局,农村住房建设选址要尽量利用原有建设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要避让基本农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在改造城中村、城边村过程中,要按照城市社区的标准,同步配套建设城市路网、公交站点、停车场所,完善供水、燃气、热力、污水等地下管网,建设养老、托幼、中小学和社区管理、物业管理用房等服务设施。
根据部署,推进农房建设与危房改造,所需资金以建房农民自筹为主。对城中村、城边村,要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运用房地产综合开发模式进行整建制改造,倡导相邻村庄捆绑式连片开发,让开发商在获取合理利润的同时,使村民只要拆除旧房、交出宅基地,少花钱甚至不花钱,就可住上新楼房。
对城中村、城边村和有条件的乡镇驻地村进行整合改造时,争取将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向产权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对集体土地的住房,除向产权人颁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外,还需在房屋登记簿和房产证上注明“集体土地”。
一步到位实施村庄整体改造或迁建时,应在农民集中居住区内配套建设部分周转房或老年公寓,用于解决农村低保尤其是五保家庭住房问题;分期分批实施的,要留出部分腾空房,用于临时安置危房住户。
符合条件的农村住房将发房产证
发布时间:2009-03-05 来源:济南日报
摘要:今天从省建设厅获悉,为顺利推进全省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我省要求,对将要撤并的村庄一般不得组织建房,原则上停批宅基地;新增建设用地要避让基本农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符合法律法规、符合规划、符合发证条件的农村住房,核发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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