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经讯(记者 王焕娟 特约记者 黄叶华 通讯员 傅萍)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167位农民工与建筑工程公司的劳务合同纠纷案,切实保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2006年5月,路桥公司的海南省公路代建项目第四片区招标,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十三冶)中标后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 ”。二十三冶取得该项目后,交由其下属的二十三冶海南分公司负责承建。同年11月2日,该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王某。同日,王某向二十三冶项目经理部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负责按时给工人工资和材料款,如发生工人工资、材料等欠款纠纷,二十三冶项目经理部有权扣押承包人应得款项。
2006年12月29日,二十三冶项目经理部书面通知王某,因王某施工队的综合能力无法达到要求,决定收回该路段。王某表示同意。此时,王某尚欠工人工资100多万元。
随后,二十三冶公司、部分农民工分别向海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于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王某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员工劳务报酬;二十三冶海南分公司在尚未支付王某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十三冶海南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上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判决二十三冶海南分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167位农民工系王某雇佣,双方存在劳务关系。二十三冶项目经理部与王某签订的承诺书属无效合同,双方均应承担民事责任,二十三冶项目经理部没有法人资格,故其责任应由二十三冶承担。因此,二十三冶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
海口中院审结一宗“葫芦案” 167位农民工赢回百万报酬
发布时间:2009-05-27 来源:海南经济报
摘要: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167位农民工与建筑工程公司的劳务合同纠纷案,切实保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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