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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农村独生子女初中升高中可获适当照顾

发布时间:2009-05-31  来源:新华网
摘要:“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的子女在本省初中升高中和初中升中专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适当照顾,家庭有困难的给予经济扶助。”这是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27日通过的新修订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一项规定。
  新华网西安专电(记者许祖华)“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的子女在本省初中升高中和初中升中专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适当照顾,家庭有困难的给予经济扶助。”这是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27日通过的新修订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一项规定。

  条例规定,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一方已绝育的双女户,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绝育证明,可享受以下待遇:在发展地方经济的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享有优先获得政府资助、扶持和优惠的权利,在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招工和组织劳务输出方面,享有优先安排其家庭劳动力的权利;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社会救济等方面,有优先获得照顾的权利;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减免父母和子女个人缴纳部分的费用,提高单病种报销比例等。

  同时,农村独生女父母年满55周岁,独生子和双女户的父母年满60周岁的,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60元的补助金,所需资金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将从7月1日起施行的这一条例还规定,禁止利用超声技术、染色体检测以及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为孕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和医务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孕妇所孕胎儿性别。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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