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检”招牌被废_食品企业避谈新法
一度尊宠的“免检食品”彻底被废除。
《食品安全法》昨起正式生效。其中第六十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这一规定让已经实行了9年的食品质量免检制度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昨日,多家原“国家免检”食品生产企业在接受CBN记者采访时均三缄其口,“不能免检将会使企业每年多出很多费用。”零售商、食品安全专家则建议,单取消免检旧制度还不够,应尽快推行更科学的食品抽检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法专家桑立伟昨日向CBN记者表示,可考虑在取消“免检”的同时,参照餐饮企业量化分级,对食品企业采取分级检验制度,从而合理分配稀缺的监管资源。
取消“国家免检”
为减轻企业负担,2000年3月14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了《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次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成立后对原《免检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以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号的形式重新发布——如果一家企业某种产品获得了免检资格,在 3年免检有效期内,将免于各级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
一直以来,为了节省成本,一些企业都在逐利获取“国家免检”的豁免招牌,但在“国家免检”的特权之下,却隐藏了一些问题,此前“三聚氰胺”事件的主角三鹿就享有“国家免检”特权。
《食品安全法》实施后,方便面、罐头、黄酒、火腿肠、酱油、食醋、饮料、灭菌奶、瓶装饮用水、葡萄酒、大米、小麦粉、婴幼儿配方奶粉、食用植物油、挂面、酱腌菜等食品单类均在取消免检的范畴内,其包装都不得再使用“免检”标志,否则最高将处以20万元罚款。
多家原“国家免检”食品企业对新法三缄其口
发布时间:2009-06-03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摘要:昨日,多家原“国家免检”食品生产企业在接受CBN记者采访时均三缄其口,“不能免检将会使企业每年多出很多费用。”零售商、食品安全专家则建议,单取消免检旧制度还不够,应尽快推行更科学的食品抽检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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