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省各类农民合作组织中,农民专业合作、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农村社区股份合作“三大合作”发展迅猛,全省上千万农民享受到了“新集体经济”带来的好处。与此同时,不少地方农民因地制宜发展劳务合作、富民物业合作、资金互助合作。这“新三大合作”,既为促进农村服务业发展找到了一个好的载体,也为农民开辟了就业和增收新渠道。
劳务合作,让失地农民找到增收新途径
随着农村改革发展的深化,特别是城市化进程加快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一大批农民永久失地或因土地流转暂时失地,许多“4050”人员面临无活可干的局面。如何为这些农民开挖增收新空间?记者了解到,不少地方农民纷纷组建起劳务合作社,抢抓农村服务业需求新商机,通过提供各种劳务在家门口“打工”增收。
2007年,随着“金仓湖生态园”开发启动,太仓市城厢镇东林村有520户农户拆迁。虽然他们都享受了“土地换保障”的政策,但大量“4050”人员暂时还没有领取养老金的资格。为保障这部分人的生活来源,东林村利用紧邻市区和园区的区位优势,创办了劳务合作社,社内分为物业管理、园林绿化、家政服务、生态养殖、净菜供应、卫生保洁、劳务中介等7个组,只要被征地农民身体条件许可、自己又有意愿参加,均可申请报名成为社员。如今,入社的社员每月工资稳定在900元上下,加上失地补贴每月480元,每人一个月实际到手的收入约 1300元。据太仓市农工办负责人介绍,目前全市劳务合作社已达68个,入社农户超过3000人,其中绝大部分是“4050”,劳务收入成为这批年长的“ 次劳力”的主要生活来源。
省农委经管处负责人分析认为,是农民强烈的就业愿望以及市场大量的劳务需求,催生了劳务合作组织的萌芽与发展。在全省各地农村,尤其是经济活动较为丰富的苏南及苏中部分地区,劳务合作组织发展十分迅速,提供的服务业涵盖机种机收、植保农艺、农资和生活资料供应、劳务派遣等广泛的领域。
富民物业合作,把农民闲置资产盘活
在我省一些发达地区,部分农民尝试把闲置的资产盘活,组建富民物业合作社。这种合作社以农民为主体,按照股份制和合作制原则,吸引一定数量的农民以个人资金投资入股,并按股分红。在苏南一些地方,加入富民合作社的农民把手里的闲钱或闲置资产集中起来进行投资和经营,不仅可以从合作社得到长期稳定的保底收益,还能够拿到分红,获得经营性收益。
新安富民物业股份合作社是无锡首个农村物业股份合作社。据合作社董事长叶锡康介绍,新安街道平均每户农民因拆迁而拥有2.5套安置房。房子多了住不了,单独出租难度大且租金低,不少农民便将多余房屋折价入股加入合作社,合作社通过自主经营和精心管理提供社会化服务,获得了可观效益。目前,合作社入股农民940户,房屋1373套,面积11.3万平方米,股金总额2.26亿元,分红最低年收益率达8%。
富民合作社不仅保证农民闲置资产保值增值,在发展物业载体的基础上,各地还积极鼓励失地农民创业。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富民合作社,由唯亭镇集体资产管理公司出资和股民投资入股共同组成,到目前为止,富民合作社发展股民3495户,吸纳股金1.25亿元,建造各类物业载体17.55万平方米,为本镇居民特别是失地农民创造就业岗位600多个,年发放红利1300万元。
在苏州,这样的农村富民股份合作社已达303家。而在昆山等地,当地政府还尝试在富民合作社增资扩股的时候,向贫困户送股份,让他们也成为富民合作社的股东,从初次分配的角度提高他们的收入。贫困户以股东身份分得红利,不仅增强了自信心,而且拓宽了增收渠道。
据了解,富民合作社是专业合作社的延伸,专业合作投资方向多集中在第一、第二产业,富民合作则集中于第三产业。富民合作、劳务合作的出现,弥补了农村服务业不足的缺陷,表明农村合作经济正向纵深发展。
资金互助合作,为借贷难解燃眉之急
调查显示,近年一些地区农村存在资金外流现象,农户小额信贷产品供不应求,制约了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在此情况下,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应运而生,为借贷难的农户解了燃眉之急。
记者在灌云县采访时了解到,当地5家资金互助合作社从去年2月起向社员借出资金,满足社员生产和经营项目的资金需求。从农民借款需求用途看,种植业占39%,养殖业占39.2%,农机具占12%,其它用途占12%。及时的资金服务,对于支持社员扩大原有生产经营规模、开发新的生产经营项目,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据对51户借款社员调查,被支持项目总计实现纯收入26.97万元,户均收入5288元,人均收入864元。
在资金互助合作起步较早的盐城,全市开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试点社已达90 家,入社农民9万多户,吸纳社员股金及互助金8.59亿元。各社总共投放互助金余额7.01亿元,其中60%投入现代农业建设项目,30%投入农民创业项目,10%投入农民生活急需项目。
为了促进这种农村微型金融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我省在加大扶持力度的同时,也逐步将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纳入立法范畴。在不久前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草案)》特别就资金互助这种新合作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在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下,这种面向农民提供金融服务的新型农村互助合作组织正逐步走向完善。(周静文 陆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