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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金融服务 支持林业发展

发布时间:2009-11-26  来源:金融时报
摘要:今年5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林业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积极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的金融服务工作。《指导意见》强调:积极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的金融服务

  主持人: 记者 李晓美

  特邀嘉宾:

  人行四川雅安中心支行副行长 吴彬

  湖北省孝感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理事长 陈万开

  编者按 今年5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林业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积极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的金融服务工作。《指导意见》强调:积极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的金融服务工作,是金融部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实施强农惠农战略的重要任务之一,是当前实施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惠民生战略的重要举措,并对金融机构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的金融服务工作做了安排指引。半年过去了,林业金融服务开展情况怎样,有哪些经验和问题?本期对话将就此展开讨论。

  流转市场待完善

  价值评估需规范

  主持人:在金融支持林业发展方面,四川雅安地区的基本情况怎样,林权流转及金融支持林业发展工作中的制约因素有哪些?

  吴彬:近年来,雅安农行和农村信用社依托辖内林业资源优势,积极把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作为加大信贷支农的突破口和切入点,加强与主管部门的配合,完善相关贷款程序,促进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规范健康发展。全市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发展总体情况良好。截至2009年6月末,全市累计发放83笔林权抵押贷款,累计贷款额为3.27亿元。

  林权流转中存在三个主要问题。一是林权流转市场不完善。目前市、县两级政府比较注重培育林权流转的“一级市场”,由于林权流转“二级市场”尚不发达,致使林权再次流转受到限制,林权人的预期收益受到损害,投资积极性受到抑制。二是低价转让林权后部分“失林”林农生活受到影响。由于部分林农注重短期利益,低价出让林权,沦为失林农民,后续生活受到一定程度影响。三是毁林复耕加大了林权监管难度。林权流转一般是成片流转,其中包括部分退耕还林林地。从调查情况看,辖内一些乡镇出现了毁林复耕现象,并有扩大趋势,加大了流转林权的监管难度。

  金融支持林业发展面临着四个制约因素。一是《四川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林权抵押贷款用途限制较为严格,与现实需求不符。同时,《办法》对林权抵押贷款用途限制为从事林业和与林业相关的生产经营以及农业生产,限制了林权抵押贷款的发展。二是林权评估价值虚高,远远高于收购林权的价格。林权资产评估主要采用“收获现值法”,使用权评估采用“年金资本化法”,金融机构缺乏专业的林权价值评估人员,对评估的真实性提不出任何异议,只有在中介机构评估结果的基础上大打折扣。三是林权的监管与处置难度较大。押抵物的处置和变现较为困难,目前流转机制不健全,尚无林权转让市场,借款人一旦无法按时还贷,银行将面临抵押物的处置问题。四是风险分散和转移的机制尚未建立。森林盗伐和森林火灾是林权抵押贷款潜在的主要风险。当林权抵押贷款发放后,一旦林业生产遇到自然灾害,不仅林企、林农要遭受经济损失,还会影响银行贷款的偿还。目前全市林业保险还处在起步阶段,森林保险品种单一,除火险外未设立其它险种,当发生冰冻、虫疫等自然灾害或人为盗伐时,抵押物的价值难以保障。

  优化流转机制

  完善配套政策

  主持人:如何加强林权流转机制建设,引导林权流转市场健康发展,切实保护林农利益?

  吴彬:一是积极培育林地流转“二级市场”,尽快建立集林权、林木交易、储备为一体的林业交易市场,增强林权的流动性,在促进林业规模化发展的同时为林业资源转换为资本提供高效服务。二是大力培育林权流转中介组织。乡镇可依托林业站建立林权流转中介组织,指导办理林权流转手续、协调处理各方关系、搞好林权流转服务。三是加强政府引导,相关部门要为有林地的农户在出让林地时把好价格关。

  采取措施抓好退耕还林工作,促进林权流转顺利开展。一是完善退耕还林补助政策,改变现有补助标准不变的政策。可根据当年粮价上涨幅度等对退耕户予以补贴,同时适当追加困难补助资金,切实加强对退耕农户的补助。二是加强政府监管力度,认真贯彻落实有关监管责任制。三是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高农户信用意识,增强农户履约意识。

  建立完善金融支持林业发展相关配套政策与服务。一是建立银林合作定期沟通机制,定期通报林权改革进程及金融机构信贷投向,及时磋商解决林权抵押贷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二是政府林业部门要切实履行“一个确认、两个承诺”制度,在批准每年采伐计划时,涉及银行贷款抵押林木,需依据银行出具的同意采伐函进行审批,以维护银行抵押权。三是建立严格的评估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评估依法有效。四是建立全市林权登记及信息中心。将全市森林、山地情况纳入计算机网络进行管理,并完整记录涉及抵押贷款的林权采伐情况、现有蓄积量、林权设定抵押时间、抵押贷款金额等有效数据,以确保林权登记合法有效。

  建立林业风险补偿机制。一是建立健全林业保险体系。金融与保险机构之间应加强合作,积极创新林木资产保险品种,共同开拓业务市场,分散林权抵押贷款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二是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制度。由政府从育林基金、维检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设立林权抵押贷款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偿金融机构林权抵押贷款的损失。

  明确操作程序

  方便林农办贷

  主持人:农信社如何拓宽业务渠道,破解林农发展经济所需资金短缺的难题?

  陈万开:湖北大悟农信社在对林农调查建档的基础上,从盘活森林资源入手,积极搭建与林农、林业部门协作的平台,着力拓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制定了《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围绕服务林业发展主线,积极为林农提供优质服务。

  拓展林权抵押贷款对象,所有符合《贷款通则》和《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条件的林农都可作为林权抵押贷款对象。拓宽林权抵押贷款用途,林权抵押贷款可用于生产或消费等各种合法领域。鼓励林业生产经营者全方位利用森林资源,通过林权抵押贷款延长林业产业链,扩大发展外延。鼓励林权抵押贷款用于办企业、旅游开发、特色种养等国家鼓励的行业和产业。合理确定抵押率。对5万元以下的林权抵押贷款,农信社贷款审批小组可自行评估林权价值,确定抵押贷款额度;对5万元以上的林权抵押贷款,可委托林业评估部门评估林权价值,农信社根据评估价值自主核定贷款额度,一般控制在评估价值的50%(含)以内。同时,争取有关部门支持,简化评估程序,减轻林农评估费用,切实方便林农办贷,逐步扩大林业小额信贷的覆盖面。合理确定贷款的期限和利率,与林业生产周期相匹配,综合考虑借款用途、林权证规定的林地使用期限等情况确定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对林权抵押贷款实行利率优惠,一般为基准利率的1.5倍以内,最高不超过法定基准利率上浮幅度的50%。明确林权抵押贷款操作程序,实行阳光操作,规范运行管理,确保申请林权抵押贷款的林农能方便、高效、快捷地将“死本子”变成“活现钱”。通过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使林农手中的林权证变成一张张“绿色信用卡”,为林农生产创业提供了重要的金融支持。至10月26日,大悟农信社累计发放林权抵押贷款6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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