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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新农合向大病救助再伸“援手”

发布时间:2009-11-27  来源:江阴日报
摘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户、民政重点优抚对象、总工会认定的城镇低保职工患病住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除按规定的标准予以结报补偿外,如在本市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其进入结报范围的自负部分再救助由原来的30%提高到100%。

       阴市新农合管理委员会昨天透露,我市已出台《江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救助实施办法》,市财政按照当年度新农合参合人员人均10元的标准安排大病救助基金,市民政部门每年从留存的社会福利彩票和慈善福利基金等公益金中安排200万元大病救助基金,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工作,为弱势群体、门诊特殊病患者提供更多的关怀和照顾。
新增5种门诊特殊病种

       江阴新农合大病救助的对象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户、民政重点优抚对象、总工会认定的城镇低保职工以及门诊特殊病种患者。

       新出台的《江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救助实施办法》,在患有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肾、肺、肝)、尿毒症(肾透析)、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血友病等7种门诊特殊病种患者的基础上,把患有硬皮病、糖尿病晚期(合并严重并发症)、强直性脊柱炎、类风湿性关节炎、进行性肌萎缩的参合群众纳入门诊特殊病种中,使救助对象扩大到12种病种。

       尿毒症患者救助力度加大

       根据门诊特殊病种的救助标准,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肾、肺、肝)、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血友病、硬皮病、糖尿病晚期(合并严重并发症)、强直性脊柱炎、类风湿性关节炎、进行性肌萎缩患者,符合救助标准的,根据各种疾病发生的不同费用,经严格鉴定后,年底分别给予最高限度1000-5000元的救助。

       恶性肿瘤(放化疗)和尿毒症(肾透析)患者,其门诊放化疗和肾透析费用每3个月按1次住院标准给予救助;其中尿毒症患者在正常结报补偿后,剩余部分再给予50%的救助。恶性肿瘤和尿毒症患者不再享受年底一次性救助。

       贫困人员住院结报提高比例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户、民政重点优抚对象、总工会认定的城镇低保职工患病住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除按规定的标准予以结报补偿外,如在本市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其进入结报范围的自负部分再救助由原来的30%提高到100%。

       此外,参合群众患有精神疾病住院(限江阴市第三人民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除按规定标准结报补偿外,进入结报范围的自负部分也能获得100%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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