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省财政厅获悉,我省日前出台的《江西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年满60周岁以上的农民不缴费每月也能享受55元养老金。
今年将在新建县、于都县、永丰县、万载县、乐安县、渝水区、婺源县、修水县、月湖区、浮梁县、芦溪县11个县(区)试点新农保,2020年前将覆盖全省。
缴费标准:分100-500元5个档次按年缴费
《办法》规定,参保农民需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分5个档次,参保者可根据本人承受能力,选择一档缴费。目前,全省统一确定5档缴费标准: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参加新农保的农民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政府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对参保人员予以资助。
财政补贴:每人每年政府补助30元
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与老农保相比,新农保最大的亮点就是财政补贴:老农保完全是个人缴费储蓄积累式的养老保险,没有政府补贴;新农保则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据介绍,省、县(区)财政对16周岁至60周岁的参保人缴费每人每年定补30元,补贴资金由省财政负担24元;县(区)财政负担6元。中央财政则对我省60周岁以上农村户籍老年人按国家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给予全额补助。
农村重度残疾人,地方政府为其个人按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100元代缴,所需资金省财政负担80元,县(区)财政负担20元。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年满16周岁且不满45周岁的农村居民,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年满45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至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待遇享受: 建立终身个人账户
据了解,试点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由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集体补助资金、其他经济组织补助资金、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以及利息收入等五部分组成。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如参保人死亡,个人帐户中的资金金额可依法继承。
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解释,将各部分资金计入个人账户,完全积累,无论参保人跨地区、还是跨险种转移,个人账户都可以账随人走,完全转移,手续简便,进出自由。有利于城乡养老保险关系得转移衔接,适应农村居民就业流动性大的特点和城镇化发展趋势。
可领取的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办法》规定,年满60周岁后,领取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目前暂定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积累额÷139。
举例来说,假设某人每年缴费300元,集体补助20%即60元,财政补贴30元,则个人账户一年实际有390元,缴满15年后,个人账户本金有5850元,除以139为42元(未计算利息收入,也未考虑动态调整),则他每月可领取的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42元=97元。
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县(区)政府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民,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县(区)政府负担。
年满60岁老人不缴费也可享养老金
实施当年,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可以不缴纳养老保险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加缴费。
制度衔接: 老农保将“转入”新农保
《办法》规定,试点范围内参加老农保的人员,将逐步过渡执行新农保制度。参加我省原农村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农民,除继续享受原领取养老金标准外,还可同时按新办法享受基础养老金。
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原有个人账户资金全部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达到规定领取条件后,按新办法享受养老金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