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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出台新政 中小学教师要评中高职称先去农村支教

发布时间:2009-12-22  来源:台海网 
摘要:昨日,省教育厅、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联合出台了我省城镇中小学教师农村学校任(支)教服务期的政策。今后我省城镇中学教师评聘中、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在城市、县政府所在地以外的中学任教1年或薄弱学校任教3年以上的经历;城镇小学教师评聘中、高级教师职务

  台海网12月22日讯 (海峡导报驻福州记者 林芹)昨日,省教育厅、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联合出台了我省城镇中小学教师农村学校任(支)教服务期的政策。今后我省城镇中学教师评聘中、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在城市、县政府所在地以外的中学任教1年或薄弱学校任教3年以上的经历;城镇小学教师评聘中、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在城市、县镇以外小学任教1年或薄弱学校任教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城镇义务教育学校40周岁以下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应有2年以上支教经历。

  经教育行政部门选派,赴宁夏、四川等地支教或到农村工作的,其支教或农村工作时间计入任(支)教年限。承担西藏、新疆内地班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可视同任(支)教经历。教师进修学校、各级普通教育教学研究室等其他教育机构人员凡评聘中小学教师职务的,任现职以来近5年内每年都应有到农村学校开展调研、教研、培训等工作的经历。

  在上述界定的任(支)教学校范围任教2年以上,现调到城镇学校任教的,评聘中、高级教师职务可不再参加任 (支)教工作。因身体疾病原因无法完成任(支)教工作的,由个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校内公示,并报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可免于任(支)教工作。申报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前已完成规定的任(支)教工作年限的,晋升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可不再参加任(支)教工作。

  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和民办中小学教师暂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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