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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出台医疗纠纷暂行办法 2010年10月1日试行

发布时间:2010-08-04  来源:新华网
摘要:新华网河南频道8月4日讯 大河网-河南日报报道:(记者苑海震 实习生冯韶丹)8月3日,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由省卫生厅、省司法厅等部门联合制定的《河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将于2010年10月1日试行。

 

新华网河南频道8月4日讯 大河网-河南日报报道:(记者苑海震 实习生冯韶丹)8月3日,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由省卫生厅、省司法厅等部门联合制定的《河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将于2010年10月1日试行。

《办法》规定,各医疗机构应成立由院长负责,多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医疗纠纷预防处置小组。

医疗纠纷的调解方式有三种:患者或其家属可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解决;当事人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机构针对医疗纠纷应及时启动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告知患者或其家属相关处置方法和程序并回答疑问。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则需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可按照规定标准进行尸检。

患者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解调委员会调解的,委员会应3日内答复是否受理,若同意受理,应最多于2个月内免费调解,期满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置医疗纠纷过程中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务人员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技术操作规范、不负责任延误抢救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隐匿、伪造或销毁相关资料的应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不依照《办法》履行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患者或其家属若有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于主要通道拉横幅、设灵堂、对医务人员侮辱殴打等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医疗机构可报警,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打印 责任编辑:小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