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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视农业保险对财政投入的实际放大效应

发布时间:2011-04-08  来源:中国保险报
摘要:总体来看,上海市财力雄厚,农业占GDP的比重较小,农险经营的历史相对较长,积累了一定物质和技术基础,加之整体较高的风险意识,使政府在资金和政策上的较小扶持和投入带来了相对较为显著的放大效应。

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的主要经营模式包括:上海地区的“大农险”模式、以黑龙江农垦区为代表的互助合作组织作为经营主体的模式和以浙江省为代表的共保体模式。不同模式的经营特点不同,对财政投入的放大效应也有不同。

上海模式

上海模式的典型特征为:“政府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部分强制”。1992年起,上海将农村建房险列入农险范围,逐步积累起滚动发展使用的农村风险保障基金;2003年,将农业险补贴列入公共财政体系;2006年起,上海市、区(县)政府为符合条件的农业生产者统一组织投保,保费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参保个人三方共同承担的方式,不同险种适用差别化补贴比例,市、区两级财政的总体保费补贴比例在50%至80%间,各区县还可根据本地状况加大补贴力度。

总体来看,上海市财力雄厚,农业占GDP的比重较小,农险经营的历史相对较长,积累了一定物质和技术基础,加之整体较高的风险意识,使政府在资金和政策上的较小扶持和投入带来了相对较为显著的放大效应。

黑龙江农垦区互助模式

2005年,在黑龙江农垦区投入运营的某保险公司是该地区互助模式的代表。该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运作中的风险基金来源于会员缴纳的保险费,利用资本市场能力有限,因此,公司的资金规模受到一定的限制,成为制约发展的最重要因素。

中央财政虽有规定,对其农险业务实行差别化保费补贴政策,不同险种享受各级财政的保费补贴在70%至80%之间。但实际情况是,中央财政的保费补贴一直难以足额到位,仅2005年和2006年两年缺口资金就达5038万元,财政补贴额度不足部分,由农垦企业集团利润留成部分予以补充,但因企业利润相当一部分来源于农户收入,故保费补贴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最终的实际承担主体仍是农户,财政真正意义上对保费补贴的比例较低。这些因素直接导致农业相互制保险的保障能力和财政投入的实际放大效应较弱。

浙江省共保体模式

2006年,浙江省共保模式在全国首创,并在辖内率先进行试点,由11家财产险公司组成共保体,按照“单独建账,封闭运行,逐年滚动,以丰补欠”的方式实施商业化运营,政府对农险业务提供35%至50%的保费补贴。业务范围现包括浙江省内83个县(市、区)和10余种农产品[18.19 3.29% 股吧]品种,每个试点县(市、区)按“1+4”模式进行试点承保,即水稻(必保)+4个品种(选择);另外,将县及县以下财政拨款机关事业单位的车辆险、综合财产险作为以险养险业务,给予共保体承保。

目前,这一模式经营的保险责任,基本覆盖了浙江省自然灾害的80%以上的风险,其优势在于承保主体的联合壮大了力量,以险养险的政策也有助于改善农险的经营效益;缺点在于银保互动的进一步放大机制还未能体现在具体的配套措施上。

从我国农业保险经营中各种模式的实际情况看,农业保险对财政投入放大效应的实现,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包括总体农业发展程度、覆盖范围、保险市场化程度、农业保险意识、政府的财政支持力度、配套服务措施的跟进和落实、一体化的信贷担保环境等等。要进一步提升农业保险所能带来的、对财政投入的放大效应,应当考虑以下这些方面。

提高中央财政对农业保险的

补贴比例

农业保险发展初期尤其需要政府在财力上的扶持,而目前,中国无论是从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占全部农业补贴的比例,还是平均保费补贴比例,均落后于美、日等农险起步较早的国家。保费补贴应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实力和财政承担能力,实行差别化政策,中央财政对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保费补贴比例应提高至不低于70%,对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应提高至不低于50%。

丰富财政投入类型

我国目前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投入形式还主要是保费直接补贴,几乎无其他形式的投入。实践中,应将保费补贴和经营费用补贴、再保险补贴和税收优惠结合起来,包括把农业政策性保险作为再保险的重点对象,优先给予支持,分散经营风险,以及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所得税、营业税等给予减免等。尤其要探索将农业保险与信贷担保相结合的做法,建立银行与保险联动支农新机制,通过农业保险撬动信贷,以信贷扩充保险资源,切实为农户生产提供所需的全方位金融服务,使放大效应的提升有一个综合化的环境基础。

适当推行强制保险

在一定的财政补贴水平基础上,对农业保险的强制性投保要求,是控制农险参与率和覆盖面的最重要手段。目前,我国除上海采取地区统保方式有一定的强制性外,全国绝大多数地区财政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基本均采取自主自愿的原则。农业保险立法尚处在理论探讨阶段,保费补贴只是吸引农户的一种手段,在自愿投保前提下,政策力度尚不能真正使供需双方达成交易,而适当的强制性手段有助于确保规模,使农业保险风险在一个更大的范围内得以分散,从而对农险事业的长远发展和财政投入放大效应的提升是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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