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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经开区拟定“七城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状

发布时间:2011-10-10  来源:南昌市经开区社发局
摘要:江西南昌经开区拟定“七城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状

  为了加强对全区生猪、水产养殖、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和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犯罪行为,保障七城会期间饲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第327号令《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 、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26号),结合江西南昌经开区实际,签订如下责任状:
      
  1、养殖户出售畜禽前,应向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提前报检。出售、调运和携带的动物,必须来自非疫区,免疫在有效期内,并且具有合格的动物检疫证明和免疫标识(报检电话:83803886)。
      
  2、畜禽养殖户严禁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畜禽经营户严禁贩运明知含“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生猪。
      
  3、肉品经营户、大中专院校食堂,应通过定点屠宰场或其它正规渠道,采购标证齐全的合格肉品。
      
  4、禁止在饲料或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瘦肉精等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
      
  5、禁止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6、禁止生产、经营停用、禁用或者淘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7、本责任状的责任人为本企业法人、场负责人或专业户的业主,不因企业法人、场负责人或专业户业主变动而变动;接任者继续履行上述职责。
      
  8、凡违反上述条款,将按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两院解释”(法释[2002]26号),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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