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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明市五化工程推进合作社示范社建设

发布时间:2012-05-02  来源:市经管站
摘要:福建三明市五化工程推进合作社示范社建设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市政府日前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实施意见》。

  《意见》提出,“十二五”期间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要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壮大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增强农业竞争力为目标,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为载体,以实施经营规模化、运作实体化、营销品牌化、产权明晰化和管理民主化为手段,着力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活力和实力,使之逐步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意见》要求,“十二五”期间全市培育县级示范社500家以上,培育市级示范社200家左右,省级以上示范社数量争取位于全省前列。通过示范社创建活动,到2015年,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达到2000家以上,入社及带动农户数占总农户数的45%以上,实现对优质粮食、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畜牧水产、笋竹、油茶、苗木花卉、中药材等特色优势产业重点产区的全覆盖;建成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规模型合作社200家以上,其中销售额超1000万元的龙头型合作社30家以上,形成一批经营上规模、市场竞争力强、示范带动作用好、经济效益显著、运作规范有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群体。

  《意见》强调,要在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五有”示范社创建活动的基础上,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在更高起点上实施示范社建设的“五化”工程,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同步提升。

  一是经营规模化。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租赁、转包、入股、信托等形式参与土地流转,促进特色优势产业“一村一品”、“一乡一业”的发展。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走出去”战略,通过跨区域发展壮大社员规模、基地规模和产业规模。遵循限于成员内部、用于产业发展的原则,支持有条件的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引导同类合作社之间及合作社与相关市场主体之间进行多领域、多方式的联合、合作或兼并重组,组建规模型、龙头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合作社联合社,提升合作社规模化经营水平。

  二是运作实体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出资应如实到位,并形成法人资产,由合作社统一经营管理。引导合作社成员以资金、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无形资产等多要素出资,以产权为纽带深化产业合作,加快实现合作社经营的法人化、实体化运作。按照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要求,借鉴现代企业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积极引入承包制、经济责任制、成本核算制以及职业经理人制度等,优化合作社生产经营机制。发挥好合作社的组织优势,不断提升合作社的服务功能,切实做好农业投入品采购和供应、生产技术、农机作业、病虫害防治、产品营销等社会化服务。鼓励合作社产业链向上下游延伸,创办或参股农产品加工、物流企业,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提升合作社的产业化经营水平。

  三是营销品牌化。支持合作社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市场准入的要求,制定并实施符合实际的农业标准和生产操作规程,组织社员实行标准化生产。支持合作社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标志认证及产品质量安全QS认证、ISO9000体系认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和自律性检测检验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提升合作社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支持合作社注册农产品商标、参与名优农产品和著名商标评选,创建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品牌,引导品牌资源整合,加强品牌营销,提升合作社产品市场竞争力。加快营销模式与现代服务业的对接,发展合作社连锁经营、直销、专柜、代销、农超(社)对接等多形式流通业态。鼓励合作社参加各类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创办农产品展示展销中心,提升合作社品牌价值。

  四是产权明晰化。产权独立是合作社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基础,而明晰的产权关系是完善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的前提。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要明晰与龙头企业、专业大户等领办主体在资产产权、产品营销和利益处置等方面的关系,防止“两块牌子一套账”,真正体现合作社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明晰合作社与社员的关系,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要求规范建账,建立健全成员账户,完整记载每个社员的出资情况、公积金和国家补助形成资产的量化情况、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及盈余分配情况;明晰社员与非社员的关系,分别核算合作社与社员和非社员之间的交易,区分社员与带动农户之间的关系。

  五是管理民主化。合作社《章程》是社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合作社的运行要严格依照《章程》,切实维护《章程》的权威性。加强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建设,建立健全成员管理、股金筹集与管理、财务管理、民主议事、社务公开、决算分配、风险保障、档案管理等制度,完善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保障社员合法权益。明确合作社的议事规则,社员出资、生产计划、产品收购与销售、年终盈余分配和生产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应由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并做好会议记录。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股权结构,创新筹资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鼓励按社员交易额比例认购相对应的股金,并按社员投入股金与交易份额相匹配的方式进行盈余分配,防止“一股独大”导致的民主机制不健全、少数人说了算。

  《意见》还明确了有关政策保障措施,要求市、县两级财政每年应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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