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活动,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协调基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工作,整合全市土地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人力资源,加强对全市土地仲裁工作的管理与指导,长治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成立长治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通知》(长政办函[2012]66号),成立了长治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该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农业的副市长担任,法院、编办、财政、人社、农委、农经、国土、水利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委员。负责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的宣传、指导、协调、培训事项及市级案件仲裁。
长治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成立是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的一件大事,标志着长治市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进入了法制化、程序化轨道,这将对该市农村经济社会稳定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