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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乡巡村:福建永安进社活动抓质量安全

发布时间:2012-08-09  来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摘要:驻乡巡村:福建永安进社活动抓质量安全

  永安市农业系统持续深化以“科技进村入户,助力增产增收”为主题的驻乡巡村活动,开展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规范化建设为重点的“千人进社促发展”挂钩帮扶活动,近期,38家合作社已经陆续开展挂点帮扶工作。

  针对不少农民合作社生产记录等制度建立较薄弱的现状,通过开展挂点帮扶,依法健全合作社内部规章制度。引导、鼓励和支持挂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率先实行标准化生产,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制度,统一质量安全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统一农业投入品采购供应,统一产品和基地认证认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广泛开展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相关技术规程的培训,加强生产信息监管,提高成员的标准化生产意识,全面提升合作社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持续发展的技术支撑能力。引导、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主注册商标,开展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和地理标志产品等相关认证。

  2006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第四十七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2009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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