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卢轶 通讯员/祝桂峰)笔者今天下午从省国土资源厅获悉,省国土厅和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近日已经印发。
根据《意见》,凡根据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均纳入补贴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基本农田范围外的耕地纳入补贴范围。基本农田经依法批准被占用进行非农业建设的,不再纳入补贴范围。
各地级以上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县(市、区)为单位确定具体补贴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调整机制。结合经济发展情况可每3-5年调整一次。
基本农田补贴资金可在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财政预算或者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对出台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的各地级 以上市(不含深圳市),省财政按照30元/亩.年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广州、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和顺德区以及江门市的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 市按省级补助标准的50%执行)。省政府视补偿效果和财力情况适时调整补助标准。
此外,补贴对象为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场等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