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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人口生产偏好转变下的土地规模经营

发布时间:2012-11-12  来源:中国乡村发现网
摘要:农村人口生产偏好转变下的土地规模经营

  一、前言与文献综述

  人类的生活和生产活动都不可能在“空中楼阁”中进行,必须附着于土地之上,土地是人类生存与发展必不可少的物质载体,同时也是农业生产的基本要素之一,正如配第所言,“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马克思也曾指出,“土地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纵观中国历史上的改朝换代,在某种意义上是农民为争取土地而进行斗争的结果。在传统农业社会,土地是农民收入的唯一源泉,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失去了生存之本。而就是在大兴工业化、城市化的21世纪,土地仍为全社会提供粮食和工业原料,还承担着农民的就业、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功能。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有学者认为土地在农业生产中的地位有所下降。舒尔茨(1951)指出,“从李嘉图到哈罗德是一个巨大的跨越,哈罗德在1948年为其《动态经济学》选择经济变量时,假定将土地整个抛弃掉。”这一论断是基于土地相对于其他生产要素而言相对地位有所下降,并非指绝对地位下降。况且舒尔茨是以英美等发达国家为例说明土地在农业生产中作用下降了,对于今天仍处于发展中的中国而言,土地对于农业生产仍然很重要。再者,笔者认为哈罗德主要分析的是宏观经济增长,土地的宏观供给是既定的(常量),舍弃土地并不影响哈罗德的分析结论。但是对于农业生产,土地规模的大小仍与农业产量存在着直接关系。虽然近期出现了无土栽培等新型种植技术,但还处于实验阶段,在当前条件下进行大范围推广不现实,农业生产仍然无法摆脱土地的束缚。因此,目前研究土地在农业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仍是有意义的。

  土地作为农业生产的基本投入要素之一,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其规模的大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农业产出的多少,进而间接地决定着农民收入水平的高低。20世纪70年代末,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中国农村的确立和实施,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我国农村生产力,激发了农民生产积极性,提高了农业产量,增加了农民收入。然而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效应的释放,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农业再次出现了停滞徘徊的局面。这种以均田制为特征的土地制度逐渐暴露出固有的弊端,主要表现为小规模的农户经营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环境。于是国内学术界发起了有关土地制度特别是土地规模经营问题的研究。这些研究主要围绕着土地规模经营的必要性、目标、评价标准、适度规模的测算等方面展开。陈健、王诚德对中国农村实施土地规模经营持怀疑态度,认为扩大土地规模不能带来粮食产量的增加。蔡基宏通过建立农户模型检验得出农户经营的土地规模与土地产出率呈负相关。刘凤芹采用东北农村调研数据分析发现,土地规模经营与小规模农户经营在全要素节约和单位产量方面没有显著差异。Hayam&Ruttan认为发达国家农业存在规模报酬递增,发展中国家农地生产的规模报酬不明显。而韩俊认为改变农业发展滞后的现状只能是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黄季火昆从我国农产品生产成本和竞争力角度论证了实行土地规模经营的必要性。张光辉认为农业规模经营与提高单位产量并不矛盾。黄祖辉通过农户粮田规模经营的实证分析结果显示,粮田规模经营的农户在劳动生产率、收入、商品率等方面均有明显的效率。国内学者对土地规模经营的目标和评价标准认识不一致。邵晓梅认为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应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为目标。郭剑雄指出农地规模经营有三大目标,即农户种地收入的增加、农业机械化程度提高和粮食生产商品化率的提高。目前,一般认为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本效率是评价土地规模经营的3大标准。夏永祥认为这3个标准与土地经营规模的关系不一致,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应选用资本效率标准测定农业效率。林善浪认为在这三个标准之间有矛盾时,应保持土地产出率不降低。土地规模经营并不是无限扩大土地经营面积,它是在适度或者最优规模条件下的土地经营方式,这个“度”到底如何把握?学者采用不同的样本数据得出了不同的适度规模。许治民根据安徽省霍邱县调查数据测算出土地适度规模在劳均耕地10~15亩之间。刘秋香等测算得出河南省南阳地区的土地适度经营规模为4.95~7.05亩。汪亚雄采用统计分析法测算出了南方各省农户的适度规模临界值为10亩。这些具体的规模数字是针对样本所在地得出的,仅对当地土地规模经营有指导作用,研究土地规模经营更重要的是找到土地规模经营的“度”的一般把握原则。

  从以上现有文献来看,赞成和反对土地规模经营皆有之,而且对土地规模经营的目标和标准认识不一,对“度”的测算也因地而不同。反对土地规模经营的学者没有看到农村经济环境、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民自身素质随着时代变迁发生了巨大变化,现代农业发展的趋势是规模化经营,已经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国家的经验也证明了这一客观规律。无论赞成还是反对土地规模经营的文献都没有从农村人口生产偏好转变这个现实去考察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问题,都忽视了农业劳动力自身数量和质量变化在土地规模经营过程中的作用。本文主要的目的是讨论在人口生产偏好由“数量”转向“质量”的过程中,土地规模经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如何从经济学角度把握土地适度规模问题,试图为我国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进一步转变提供理论参考。

  二、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现状及影响因素

  1.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现状

  1978年以来实施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曾经发挥过正面效应。然而在此制度下的土地规模经营发展缓慢,阻碍着农业部门生产效率的提高。目前,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现状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农户家庭土地经营面积狭小。现行土地制度是以家庭人口数量平均分配集体土地,而中国的国情是人多地少,分配的结果必然造成户均土地面积狭小。从表1所显示的土地分散化国际比较看出,中国的户均地块数虽不是最低,但平均地块大小和家庭经营规模是最低的。而且土地不但在数量上是均分的,在质量方面也是平均的,包括土地的类型、位置、灌溉条件、肥沃程度等。在土地自然属性异质的情况下,为了保证农户在土地数量和质量两方面的公平性,又必然造成土地分割过细,土地分界线过多,土地细碎化程度加深。

  (2)农村耕地撂荒现象日益凸显。由于从事农业生产的收益较低且风险日益加大,第二、三产业发展为农民提供了更多就业机会和收入来源,更多的农民选择在城市非农部门就业以获得较多的收益。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又是选择性的,留守在农村的劳动力是老人、妇女和儿童,这些劳动力的劳动能力有限,只能选择较近、平坦、肥沃的土地耕种,那些偏远、贫瘠的土地则被撂荒,对于不可再生的土地资源而言是一种“无谓损失”。加之目前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有待完善,缺乏规范的流转机制,进城务工农民对土地流转持怀疑态度。土地又是农民的养老、就业保障,农民不会轻易放弃承包地,而又无法流转,宁愿选择撂荒。很多地方整村农民转移到城镇,全村耕地被野木杂草所覆盖,农村耕地撂荒现象日益凸显。据《中国统计摘要2010》的统计数字显示,全国每年减少7000多个村民委员会。这说明,在中国这个曾以农业文明兴盛的广袤大地上,平均每天有20个行政村正在消失。

  (3)政府主导下的土地规模经营。目前,各地出现的土地规模经营大都是在政府政策引导或者行政强制下而推行的。1984年的中央1号文件规定社员在承包期内,因无力耕种或转营他业而要求不包或者少包土地的,可以将土地交由集体统一安排,也可由社员自找对象协商转包。1986年的中央1号文件指出,鼓励耕地向种田能手集中,发展适度规模的种植专业户。此后一系列中央1号文件和政府政策进一步明确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行土地规模经营。在政策的倡导和政府部门主导作用下,有条件的地方开始推行农户土地规模化经营,取得了一定成效。也有个别地方政府为了搞形象工程,通过行政手段强行地把土地集中进行转包,这种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政府决策在表面上是扩大了农户的土地经营面积,但是种植面积的扩大没有带来规模经济效益,农民的收入没有真正提高,反而发展为粗放式农业经营模式。

  (4)耕种机械化程度低。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是大型农用机器设备的投入和使用。我国目前农业机耕率为53%,机播率为27%,机收率为14%,灌溉水利用率仅35%,相当于日本20世纪80年代初农业现代化水平的40%。从机械化率来看,我国离实现农业现代化水平尚有很大的差距,其原因之一是土地经营规模小,无法实现机械化耕作,导致农业机械化水平过低,延缓了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5)土地规模经营形式多样。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个别地方根据自身人口、土地以及自然禀赋状况尝试着进行土地规模经营,也就是中国农村曾出现的几种农地制度安排类型。山东平度县发起的两田制,机械化集体耕作的苏南模式,贵州湄潭县的“生不增、死不减”制度,以浙南为代表的温州模式和广东海县的土地股份制。这几种农地制度安排的目的是形成土地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业产出,增加农民收入,反映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广大农村地区对扩大土地经营规模的有益尝试。但在各种条件不成熟和农民对土地规模经营犹豫不决的情况下,这些带有地方性的模式只是在个别地方的一段时期内实施过或正在实施,难以向全国其他地区推广,个别模式也只是昙花一现。

  2.影响土地规模经营的传统因素

  在现有文献中,郑建华、罗从清关于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影响因素的总结较为全面,他们认为影响土地规模经营有六大因素:农民“恋土”情结的束缚、农村劳动力素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土地流转机制、农村社会保障、户籍制度。这些因素的确从各个方面影响着农村土地规模经营,但是作者没有抓住影响土地规模经营的关键因素,没有看到劳动力由数量转向质量的趋势对土地规模经营的长期动态影响,而且时至今日有些因素已不再发挥作用。本文认为在农村家庭对子女的数量偏好转为质量偏好的条件下,农村人力资本水平在土地规模经营过程中发挥着最关键性的作用。

  三、农村人口生产偏好转变与土地规模经营

  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农业人口又占据总人口的“半边天”。根据最新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显示:中国现在总人口约为13.7亿人,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为66557万人,占总人口的49.68%,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67415万人,占50.32%。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得出全国总人口为12950万人,其中城镇人口45594万人,占总人口36.09%,乡村人口80739万人,占63.91%。两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农村人口减少了13324万人,占总人口的比重减少了13.59%,表明农村人口相对量两方面都是下降的,这里既有农村人口自然增长率下降的贡献,也有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功劳”。而农村人口自然增长率下降又是多方面因素导致的,其中农户家庭人口生育偏好发生转变这个因素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渐占据主导地位,成为农村人口数量减少的内生变量。

  1.农村家庭人口生产由数量偏好转为质量偏好

  新家庭经济学理论认为子女数量和质量都是家庭效用函数的重要变量。家庭在收入预算约束下,根据对子女数量和质量的投资产生的边际收益之比较而选择子女的量质偏好实现家庭的效用最大化。工业化、现代化的不断深化和推进,对人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人力资本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日益突出,对人的质量的投资产生的边际收益大于投资于数量的边际收益,从而人口生产偏好也由数量转为质量。这一转变过程在中国农村表现为生育率下降和人力资本水平提高。

  (1)农村生育率逐年下降。新中国成立之初,当时农业基础设施薄弱,生产技术落后,农业基本上还处于依靠劳动和土地为主要投入要素的传统生产方式。在土地要素供给既定条件下,相对廉价的投入要素就是劳动力,所以政府采取了鼓励生育的政策。在“人多力量大”思想的影响和政府政策诱导下,中国人口特别是农村人口迅速增长。但在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分别有过短期的控制生育率的运动。由于存在着二元经济结构,这两次运动仅仅影响了城市人口,农村人口受到的影响较小。上世纪70年代初,中央政府在全国实施了计划生育政策,农村妇女总和生育率趋于下降。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把计划生育政策定为基本国策,农村人口数量持续减少。如果说起初农村人口生育率下降是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结果,那么90年代之后农村人口数量减少则是家庭自我选择的结果。其原因有:一是经济因素。一方面,城市第二、三产业的快速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非农就业机会增多,父母抚养孩子的机会成本增大,根据贝克尔的新家庭经济学理论,家庭在生育子女时要进行成本和收益分析来决定子女的数量。当生育抚养子女的成本很高时,孩子变得“昂贵”,家庭就会选择少生育子女。另一方面,妇女劳动参与率提高。农村妇女社会地位的提高,生活方式和时间配置发生了很大变化,她们开始走出家门在各行业从事工作,农村妇女抚养子女的机会成本变大,少生孩子是她们的理性选择。二是其他因素的影响。如社会文化、避孕手段、以及经济社会的综合影响,当然还有计划生育政策的延续。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深化,工业化和城市化步伐加快,目前导致农村生育率下降的主要力量是经济因素,经济因素主导着农村家庭的生育决策。如图1,虽然农村生育率始终高于城镇和全国平均水平,但下降趋势是明显的和确定的,说明农村家庭对子女的数量偏好正在减弱。

  (2)农村人力资本水平提升。伴随着农民收入增加和农村人口生育率下降,农户家庭子女数量减少,家庭有经济实力为子女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和受教育条件,更加注重对子女的质量方面的投资,子女的入学率提高和受教育程度加深,农村人力资本存量逐渐增大。农村人力资本水平提高一方面表现为学历层次较高的农村劳动力数量在逐年增加。如图2所示,农村每百人劳动力中不识字或识字很少和小学人数逐年减少,初中以上教育程度的人数不断增加,表明农村劳动力整体文化水平有所提高。另一方面表现为农村居民人均受教育程度不断上升。据李志俊、郭剑雄对西北5省(区)主要年份农村居民人均受教育年限的测算结果,如表2所列,1990年至2007年5省(区)的农村居民人均受教育年限逐年延长,截至到2007年除青海省外,其余4省区农村居民受教育年限均达到6年以上,已经超过小学或接近初中程度。西北5省区是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地区,就全国平均来讲,农村居民人均受教育程度应该在初中或者超过初中层次,而且随着农民收入持续增加和教育资源向农村的倾斜,农村人均受教育水平稳步提高,人力资本存量动态增加。

  2.人口生产偏好转变与土地规模经营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20世纪90年代之前,我国农村人口在计划生育政策的约束下开始缩减,90年代以后在农户家庭人口偏好转变过程中进一步减少,加之每年大规模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非农部门的转移,农村人口数量下降日趋加速。目前,已在很多地方农村出现了“空心村”,劳动力显现老弱化,导致大量分散的耕地被废弃。农村人口减少、土地荒废的现状预示着农村土地必须重新整合,进行规模化经营和管理。而驾驭大规模土地需要有一定文化水平、掌握技术、精通管理的农业经营者。根据国外研究人力资本与农业经济增长文献的结论(W.E.HuffmanandP.F.Orazem,2002),农民受正规学校教育超过4年以上就会对农业增长产生正面促进作用。我国农村劳动力受教育年限已经接近于初中水平,并且在逐年提升,为农业发展预备了智力支持。

  随着农村家庭人口生产偏好进一步转变,我国未来的农村劳动力素质会有较大改善,人力资本存量和增长速度不断增加和提高。农村劳动力人力资本水平的提高使农民学习能力增强,更容易掌握先进技术,更专业地经营和管理土地,从而为土地规模化经营准备了最关键的要素。劳动力中学历层次较高的农民再加以职业教育和专业培训,使之成为土地规模经营的“领头羊”。因此,根据目前中国农村的发展趋势,我们认为未来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的主力军正在形成,这支队伍也是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先锋和主要力量。

  现有文献提到影响土地规模经营的还有其他因素,如劳动力转移、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业机械化等。其中劳动力转移的影响作用已很小,因为农村生育率已经内生于家庭决策中,随着投资于人口质量的边际收益增长,家庭对子女数量偏好减弱,农村人口会持续减少,劳动力转移的源泉日显枯竭。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业机械化在政府惠农政策不断加强的条件下已不是重要的影响因素,重要的是要有从事农业社会化和机械化服务的人才。舒尔茨认为改造传统农业的关键在于对农民进行人力资本投资,最有效途径就是教育。中国已经开始重视对人的教育投资,人力资本投资转变为农村家庭决策的内生变量,并在代际之间逐渐深化,形成良性循环。

  3.农村人力资本水平提升下的土地规模经营目标与最优规模

  根据新古典经济学的理性经济人假设,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目的是获得自身效用的最大化。效用来源于人对商品和服务的消费,间接效用函数即V(P,I)表明效用是价格的减函数、收入的增函数。在商品和服务价格既定的条件下,效用的大小取决于收入的多少。所以要实现效用的最大化在一定条件下首先要实现收入或者利润的最大化。随着农村居民人力资本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民的认知、计算和判断能力增强,他们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目的是追求收入或者利润的最大化,从而实现效用的最大化。据此,我们同意郭剑雄提出的土地规模经营的三大目标,但这3个目标是有层次的,直接目标是提高农业机械化程度和粮食生产商品化率,最终目的是增加农民种地收入。

  企业使用生产要素的原则是要素的边际收益等于要素的边际成本,即MRF=MCF。农户家庭是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故可视为农业企业。农业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要求土地要素的投入原则是土地的边际成本等于土地的边际收益,这里土地的边际成本主要指土地的租金和经营与管理成本。土地供给在宏观上是无弹性的,但对于单个农户是有弹性的。假定土地要素市场处于完全竞争状态,土地价格(租金)是由土地的供给和需求决定的均衡价格,每户家庭都是土地价格的接受者,则土地的边际成本变化取决于农户经营和管理土地的成本变化。由于农村家庭的人力资本水平有差异,不同程度的人力资本水平经营和管理土地所付出的边际成本不同,人力资本存量高的家庭能以较低的成本经营较大面积的土地,而人力资本存量少的家庭经营大规模土地的成本相对较高。当土地规模超过一定临界值时,边际成本随着土地规模变大而递增,土地边际收益是遵循规模报酬递减规律的。如图3,横轴表示土地规模,纵轴表示土地的边际收益和边际成本。MC表示土地边际成本曲线,MR表示土地边际收益曲线,二者相交所对应的土地规模L*即为最优土地规模。假定土地边际收益曲线固定,当边际成本较高(家庭人力资本水平较低),MC移至MC′时,对应的最优规模为L′,显然L′<L*;当边际成本降低(家庭人力资本水平较高),MC下移至MC"时,对应的最优规模为L",L">L*。可见,家庭人力资本水平的低与高对应着土地边际成本的大和小,进而确定不同的最优土地规模。

  4.关于土地规模经营的其他说明

  土地规模经营除了具备人力资本这个最关键的条件外,土地制度、土地市场、物质资本也是重要的补充条件。

  (1)土地制度是土地规模经营的制度保障。土地规模经营不是变革现行的土地制度,而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对土地要素的重新组合和有效配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使用权保持不变,只是要求土地的相关权利能够在农户之间自由流转。土地流转又要求农民在一定程度上拥有完整的土地产权。随着我国土地制度的逐步完善,农民拥有的有关土地的权利越来越充分。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报告中提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胡星斗(2008)认为,这次三中全会强调土地的使用权永久化,这就很大程度上相当于赋予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跟所有权差别不大了。从长远来说,财产的权利必须明晰,但是从当前来看,有了土地的使用权的永久化就够了。土地使用权的永久化可以保证土地的自由流转,调节土地的供求矛盾,从而为土地规模经营提供了制度保障。

  (2)土地市场是土地规模经营的重要条件。土地流转是土地使用权在农户之间的转移,实质为使用权的市场交易。现有的文献研究表明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比例很小,只有5%的土地进行了流转,流转范围狭窄,流转程序不规范,导致农户对土地流转的期望收益较低。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村土地市场的缺失或者不健全,土地转让的价格(租金)应该由土地交易市场上的供给与需求共同决定,均衡的土地价格才能保证土地资源配置的有效性。由于土地市场发育不充分,市场规则不完善,市场信息非对称,土地交易的结果缺乏效率。对于传统的风险规避型农民而言,土地是最后的生存保障,他们对土地的出让自然非常保守,因此土地流转市场的建立和完善成为土地规模经营的瓶颈。

  (3)农村人力资本与农业物质资本相辅相成。人力资本是一种无形资本,其作用的充分发挥必须借助于有形的物质资本,二者是互补关系,这种关系在土地规模经营过程中体现的更为明显。土地规模经营凭借大型机械设备和先进生产技术的使用和应用进行大规模作业而获得规模经济效益。在这个过程中起能动作用的是农业经营者,他为生产活动作出各种决策,包括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土地规模的投入、劳动力的配置等,决策者的人力资本水平高低决定着其决策的正确与否。如果生产决策是正确的,那么产出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农业基础设施的优劣程度。科学的生产计划与先进的农业机械设备和技术水平相结合,结果是产量接近生产可能线边界;当规模不足或质量低劣的农业设施无法满足正常的生产需要时,物质资本就成为农业生产的一块短板。土地规模经营在注重人力资本投入的同时,也要强调物质资本的重要性。

  四、结论与展望

  1.土地规模化经营是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在一国经济起飞和发展壮大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只有农业实现了现代化,才有其他产业现代化可言。根据国外农业发展的经验,农业规模化经营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趋势。在农村人口生产偏好发生转变以及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条件下,农村人口数量逐渐减少,而质量在不断提高,农村人力资本水平存量进一步增加,为农业规模经营准备了最关键的条件。农业规模经营的主要表现之一就是土地规模化经营。农村人力资本与土地规模的优化组合,能够保证有限的土地资源发挥最大的生产潜力,使得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以及农业资本利润率得到提高,农业产出持续增加,农业生产成本有效降低,农民收入稳步提高。土地规模经营加快农业现代化的实现步伐,农业现代化的实现意味着农村、农业、农民不再是落后、贫穷的代名词,农业将成为一个规模化、专业化、高效能的现代化基础产业。

  2.农村人力资本水平是土地规模化经营的最关键要素

  土地规模经营的最关键因素是具有一定人力资本水平的农业从业者,培养拥有土地规模经营能力的农业经营者的最佳途径就是向农民进行教育投资。中国已经实现了免费九年义务教育,农村的中小学入学率大幅度提升,农户家庭的教育支出逐年增加,农民素质有了较大的改善。但是在知识经济时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生产技术越来越专业化、精细化,对农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具备一般的认知和理解能力,还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农民的教育层次不能停留在初高中,应该朝着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发展。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农产品的进出口检验严格,对农产品的科技含量要求提高。如果在土地规模经营条件下生产出大量的技术含量低、质量不合格的农产品,无法满足出口和国内消费标准,那么土地规模经营就是失败的,不能达到增加农民收入的目的。所以必须强调农民的“终身学习”和职业化发展,不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术,生产出技术含量高、营养丰富、附加值大的农产品来满足国内外需求。

  3.土地规模经营应以市场为导向

  在农村人力资本水平提升的条件下,农民的市场意识增强,对农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变化的反应越来越敏感。农业生产者凭借自身的知识水平根据市场信息做出及时、科学的生产决策,如生产什么农产品,预计产出规模,需购入的各种生产要素及其数量,其中就包括土地经营规模大小的决定。农户租出或租入土地应在自由竞争的土地市场上进行,根据自身条件和土地的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的比较选择最优的规模。这一系列决策和生产过程都是由农户独自完成的,无需政府行政干预。当然,政府不干预不等于不作为,政府要为土地规模经营创造一系列有利条件,完善有关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与市场手段密切配合,共同促进土地规模经营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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