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粮食局、福建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福建省引粮入闽奖励暂行办法》,将对引粮入闽的我省企业进行奖励,每年每个企业最高可奖100万元。
记者了解到,奖励对象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在粮食主产省通过租赁或承包土地等方式,建立稳定的粮食生产基地,直接从事粮食生产并将自产的稻谷调回省内销售的我省粮食企业。我省要求,这类企业要有5年及以上合法有效的土地租赁或承包经营合同,粮食生产基地内土地由我省粮食企业直接投资和组织生产,联片租赁或承包面积不低于5000亩,一季的稻谷实种面积在3000亩以上,且基地内生产的稻谷运回我省销售数量不少于其基地当年稻谷产量的60%。
另一类是引粮入闽的骨干企业,我省对这类企业也有相应的要求,比如其在设区市所在地从省外稻谷或大米的调入量占据重要位置;服从政府宏观调控规定,承担政策性粮食竞买无违规记录;两年来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出现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问题等。
对这两类符合条件的我省企业,可在1月底之前向相关部门申报,我省相关部门将进行审核,公告无异议后,将按其运抵我省稻谷或大米的数量给予一定的奖励,每年每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在省外建立粮食生产基地企业的奖励,全省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