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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衡阳市加大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力度 稳定发展粮食生产(2)

发布时间:2013-08-29  来源:湖南农业信息网
摘要:(二)基础设施建设不配套。我市的水库大都建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设施老化严重,且60%的农村田间机耕道建设滞后,农田不规则、且落差大,大型机耕机收机进场困难,这些都极不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化、集约化

  (二)基础设施建设不配套。我市的水库大都建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设施老化严重,且60%的农村田间机耕道建设滞后,农田不规则、且落差大,大型机耕机收机进场困难,这些都极不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经营。此外,新型经营主体由于经营规模扩大,需要平整土地、挖掘水渠、兴修机耕道等,但这些基础设施投入较大、回报周期长,有些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很多大户由于流转合同期限偏短、设施产权不清等顾虑不敢投入,国家针对大户的配套设施建设的投入又严重不足,导致基础设施建设与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不配套的现象日益突出。

  (三)扶持政策不完善。一是粮食补贴政策的导向作用没有很好发挥。我国农业补贴政策体系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针对新型主体的专项扶持政策不多。二是缺乏专门的生产扶持政策。新型粮食经营主体在购买农资,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办公设施用地、产品加工和仓储用地和农机具的存放用地,粮食运输和贮藏等方面都急需获得国家的优惠和扶持。如一些地方对设施农用地不予审批或拖延审批的现象十分普遍,部分地方将设施农用地按照工业用地规定执行,收取高额的耕地开垦费。新型粮食经营主体在实现规模化后,粮食晾晒、烘干、收储问题显得尤为突出,调查显示大部分新型经营主体都缺少晒场、烘干设备和标准仓库,一旦收割季节遇到多雨年份,粮食就要霉烂变质,很多大户表示想买稻谷烘干机,但除去国家购机补贴外,至少还要花50-60多万元,只能望“机”兴叹。

  (四)社会化服务不到位。一是金融保险服务滞后。大多数新型主体由于缺乏有效的担保抵押物,加上申请手续繁复、隐性交易费用高等问题,很难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信贷支持,而小额信贷等扶持性贷款规模较小,远不能满足其资金需求。据翠野生态农场主陈春生介绍,当地银信部门对该场500万元的自有资产不予认定,更不愿将其作为抵押物办理贷款业务,只愿借给他5万元小额贷款资金,直接影响其扩大再生产。此外,相对于小规模农户,新型经营主体把全部身家都压在农业经营上,一旦出现巨灾,打击可能是毁灭性的,因此,特别需要农业保险的支持。但由于目前农业保险存在保险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等问题,目前失收稻田每亩仅200-300元的赔付标准,难以发挥风险保障作用。“十年致富抵不上一场灾害”。二是公共服务投入不足。目前新型主体农业服务需求有三个重要转变:一是个性化,二是全程化,三是综合性。新型经营主体根据自己业务发展的特点需要有针对性的个性化指导,而且其需求由单纯的生产环节服务向产前、产中和产后全程服务扩展,对新品种与新技术引进和试用、市场信息、地理标识、质量检测、产品营销服务等综合性服务需求不断增加。但是原有的基层农技推广体系主要是针对传统家庭经营户提供生产技术服务,还是靠“大喇叭灌输、大呼隆培训、大挂图宣传”,很难满足新型经营主体从事现代粮食生产经营所需要的个性化、全程化和综合性服务。

  三、加快发展新型粮食经营主体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大规划引导力度。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进步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性,把它作为当前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重要举措来抓。建议市委市政府将新型经营主体的培育工作列入县市区重点工作考核范围,并出台促进粮食新型经营主体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整体发展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并设立扶持新型主体发展专项资金,实施“三个一工程”,每年扶持100个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100个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每个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植10万元左右财政补助资金。通过示范引领,逐步形成以家庭农场为组织形式,以职业农民为主体,以产业化龙头企业为支撑的新型粮食生产发展新机制。

  (二)完善土地流转机制。要按照“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保障收益权”的总体思路,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机制。一要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颁证步伐,实施农民带权进城入企新举措,稳定农民土地预期,规避土地权属纠纷,让农民可以放心流转土地。二要赋予村级集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调配权,探索由农户将承包地统一向村委集中再统一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模式。三要建立土地流转专项资金,引导和鼓励农户采取转包、租赁、互换、转让、入股等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促进土地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四要发展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建立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开展流转供求信息、合同指导、价格协调、纠纷调解等服务,促进土地有序健康流转。

  (三)创新金融服务方式。一是创新农村贷款担保抵押方式。鼓励各级金融机构对于实力强、资信好、惠及当地农户的新型经营主体给予一定的信贷授信额度,简化贷款程序、实行优惠贷款利率;鼓励金融机构针对种粮大户等规模经营主体,开展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大型农业机械设备、土地经营权等抵押贷款,适当提高抵押率;鼓励农业企业为订单农户生产性贷款提供担保,或由企业承贷、农户使用;建议由市财政出资成立专门的农业担保公司,为新型经营主体提供担保。二是进一步理顺农业保险发展体制机制。实行差异化的农业保险扶持政策,把规模化设施农业以及大型农机具等纳入中央财政保险补贴覆盖范围,并加大补贴力度。提高中央财政对农业大县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探索建立政府支持的农业巨灾风险补偿基金,健全完善相关权益机制,逐步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四)大力发展社会化服务。要按照中央一号文件要求,着力推动建立公益性机构和经营性机构相互配合、保障有力、运转高效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全力抓好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逐步改善服务条件,增强服务功能,同时注重发挥经营性组织的生力军作用,重点培育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技术协会、农民经纪人、龙头企业等各类社会化服务主体,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土地利用、税收减免、绿色通道、农业用电、工商登记、人才培训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提升农机作业、技术培训、农资配送、产品营销等专业化服务能力,帮助解决单个新型经营主体干不了、干不好或干了不合算的事情。

  (五)出台专门扶持政策。一是逐步调整以家庭承包经营户为主要支持对象的农业补贴方式。建议国家在现有补贴种类基础上,新增补贴向粮食新型经营主体倾斜,按照粮食经营面积、产出量和商品量分等直接补贴给种粮大户。同时增加专门针对粮食新型经营主体的补贴种类,由各级财政共同筹集资金,直接补贴新型经营主体。二是提高农机农具、烘干设备补贴比例,对仓库建设给予贴息贷款。三是出台新型主体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具体办法,对新型主体设施农用地应优先安排、简化和减免各项审批程序和税费。四是优先让有资质的新型粮食经营主体承担粮食高产创建、现代农业建设、新机具试验示范、农机作业补贴等项目。同时,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鼓励新型粮食经营主体进行农田水利建设,对田间道路、中低产田等进行改造,并明确产权归属,以解决基础设施建设激励不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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