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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农业能否支撑城镇化 现代农业发展的紧迫性(2)

发布时间:2014-03-31  来源: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
摘要:二、现代农业如何支撑城镇化? 1.对现代农业要有个基本认识。现代农业要怎么做?从现代农业支撑城镇化的角度看,有几个特点很重要。第一个特点是农业的接二连三。现代农业不是单纯的第一产业,它与二产、三产都有

  二、现代农业如何支撑城镇化?

  1.对现代农业要有个基本认识。现代农业要怎么做?从现代农业支撑城镇化的角度看,有几个特点很重要。第一个特点是农业的“接二连三”。现代农业不是单纯的第一产业,它与二产、三产都有密切关系。前面说到美国农业,从第一产业来讲,美国农业不到国民生产总值的3%,但如果把农产品加工、农产品贸易、农产品旅游与农业生态、文化等产业包括进去,美国的农业大体可以达到国民生产总值的20%左右。第二个特点是农业的功能多样性。包括食物功能、能源功能、生态功能、文化功能、休闲功能等等。第三个特点是城乡一体和城乡共赢。这既指农业与城镇的融合性,又指城乡关系与体制,支撑城镇化的现代农业如果没有一个好的体制保障,就可能导致牺牲农业支撑城镇化的格局,这样的支撑是城乡不共赢的,是难以持续的。

  2.现代农业如何才能支撑城镇化?概括起来有以下4个支撑。一是农业产品的支撑。这里包括两种产品,一种就是景观性产品,很多农产品本身就能成为城市的景观,比如:花卉、苗木等,既属于农业范畴,也属于生态范畴,这些都是城市不可缺少的,能体现城市的品位与品质。还有就是食用产品。现代农业生产的应该是高效、优质、安全的产品,这可以支撑城市居民的消费。二是产业延伸的支撑。农业产业的延伸除了种植业、养殖业以外,延伸出的农产品精深加工,也就是工业;农产品物流商贸,这是城市发展中不可缺少的;再一个就是休闲旅游,不仅在农村发展,也可以在城市发展。总之,也就是要通过农业产业向下游的延伸,使其与城市结合。三是功能拓展的支撑。农业的生态功能、文化功能可以支撑城镇发展。现在有些城市,品质很差,充分打造城市的生态功能、文化功能,可以提升城市品质,体现城市特色。四是生产要素的支撑。现代农业支撑城镇化离不开两大要素的支撑。首先是土地,没有土地的非农化,城市就没有空间发展。但土地非农化不能建立在牺牲农民利益的基础上,而是要将土地非农化与农业劳动力非农化相结合,使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同步和共赢。其次是劳动力的支撑。因为没有农业劳动力的转移,就不可能有二、三产业和城镇化的协调发展。

  3.现代农业支撑城镇化的关键。一是纵向一体。通过产业化经营,促进现代农业向二、三产业延伸,向二、三产业延伸也就是向城镇化延伸,因为在城市中不可能搞第一产业的农业,只可能搞二、三产业的农业,而且是纵向一体的农业。二是功能一体。农业是多功能的,多种功能要拓展,就要与城镇相结合,城镇只有成为农业多功能拓展的载体,才能分享到现代农业多种功能的收益。从这个意义上讲,城市,特别是中小城市的发展和定位,都可以与现代农业结合起来,通过现代农业的支撑,发展田园生态型的城镇。三是产城一体。李总理在讲城镇化时,非常重视产城一体和融合这一问题。目前我们在产城一体方面做得还不很理想,城镇尽管有工业,有园区,但由于产城一体和融合不到位,城镇居民的生活品质并不高。主要表现在:许多城市人口规模过大,同时产业布局和人口居住以及公共服务不协调,致使城市居民生活不便、环境不佳、交通不畅等问题严重。四是城乡一体。在城乡二元体制结构下,只能是牺牲农业、牺牲农民来支撑城镇化,做不到城乡共赢的现代农业支撑城镇化。为此,必须消除城乡二元体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权利平等制度和要素合理流动制度。要破解城乡二元体制,必须推进城乡联动的户籍制度改革,把与城乡户籍制度挂钩的各种明确与不明确的居民权益明晰化,然后把这些权益与户籍制度相分离。如果这一问题不解决,即使城市户籍再改革,也难以使农村进城人口真正市民化和融入城市。为什么我们整个社会至今还有1/3的农业劳动力?一方面是城镇化滞后,城市二三产业不能充分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另一方面也和农村户籍制度,也即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滞后有关系。我们专门做过一些调查,一些发达地区,甚至于像红河州这样的地区,假定农业劳动力仍然占全社会劳动力的1/3,大大高于农业GDP的比重,但实际上,在这些农业劳动力中,往往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劳动力就能贡献当地农业产出的60%~70%。这一小部分劳动力就是我们通常讲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余仍留在农村的农业劳动力仍然是剩余的,但由于土地制度、宅基地制度和集体经济分配制度以及医疗社保等制度的不完善或不到位,这些农业劳动力往往既没有很好的转移出路,又不愿意转移出去,进而滞留在农村,搞些小规模的自给自足农业,我们要实现现代农业支撑城镇化,必须进一步减少这部分农业剩余劳动力,主要的路径就是城乡一体的城镇化。

  推进城乡联动的户籍制度改革,就农村而言,需要体现四条原则。第一条,进城农民在农村的权益要保留。第二条,这些权益要在确权基础上可交易。第三条,进城农民可以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权益。这三条对于本地农民的市民化就够了,但当前进城农民市民化的主要难点不是本地进城农民的市民化,而是外地进城农民的市民化。比如,就红河州来看,本州内进城农民的市民化问题相对容易解决,但如果是来自外州、外省的人口的市民化问题就比较难解决。因此,还有必要加上第四条原则,即流动人口拥有的基本公共权益可携带、可流转。在国外,不会存在这样的问题,因为国外的基本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大都由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统一提供,你到哪都一样,但而我国很多像养老、医疗等社保和公共服务是由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品供给的地方化色彩很明显。外来人口要享受与流入地城镇居民一样的基本公共权益,就会给流入地方政府带来压力,如果能将这些由地方提供的公共权益随人口流动而流动或者可跨地区交易,就会大大缓解外地进城农民市民化的困难,加快城镇化进城,同时,也有助于促进农业产出比重与农业劳动力比重的相互协调,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和现代农业对城镇化的支撑。在上述四条原则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农村相关制度的改革:一是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核心是要实现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财产性权益。二是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的改革,方向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现直接有偿和开发使用。三是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目标是实现农民住房的财产化。四是推进除土地以外的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主要是量化到人,建立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通过这些改革,明确农民的财产权益,并实现可流转和可交易,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促进农村劳动力的进一步流动和转移,加快城镇化进程,同时,提高农民收入和土地利用率,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实现“三化”同步和城乡共赢的现代农业支撑城镇化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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