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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试点启动

发布时间:2014-04-13  来源:新华网
摘要:为探索符合天津市现代都市型农业发展需要的农村承包土地流转机制和土地规模经营形式,市农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和市国土房管局联合决定,2014年在全市启动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试点建设工作,为研究制定全市引导农村承包土地规范流转、促进土地规模经营的政策

  为探索符合天津市现代都市型农业发展需要的农村承包土地流转机制和土地规模经营形式,市农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和市国土房管局联合决定,2014年在全市启动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试点建设工作,为研究制定全市引导农村承包土地规范流转、促进土地规模经营的政策意见奠定实践基础。

  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试 点建设标准为,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起设立,全村90%以上的农户和土地入股,且入股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入股期限5年以上;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有章 程、制度、牌子和公章,组织机构健全,财务管理规范,设有成员账户,盈余按股分配;建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管理用房和仓储设施,实行规模化、机械化生产。

  家庭农场试点建设标准为,申报试点的家庭农场应达到以下标准:1.以农民家庭为经营单位。经营者应具有本市农村户籍(包括拥有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非农业户籍居民),家庭中在农场从事劳动生产的人员不少于2人,且男性在18-60岁之间、女性在18-55岁之间。2.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家庭农场的生产以经营者家庭劳动力为主,有常年雇工的,其数量不超过农场经营者家庭在农场中务农的人员数量。3.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来源。所产农产品销售收入占家庭农场总 收入的80%以上。4.经营规模适度且相对稳定。经营的土地集中连片,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且签订有规范的土地流转或承包合同。经营土地的面积应符合 以下要求:以粮食生产为主的,经营土地面积应在200亩以上;以蔬菜生产为主的,经营土地面积应在20亩以上;以果品生产为主的,经营土地面积应在40亩 以上。种养结合或综合经营类家庭农场的种植规模应不低于上述标准。5.设施有配套。有满足生产需要的农机设备、库房和管理用房,设有明显标牌。6.产品有品牌和认证。家庭农场对外销售的产品有完整的生产记录,有注册商标和“三品一标”认证(适宜的产品)。7.从业有资质。经营者应接受过相关的农业技能培训,具备相应的农业经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8.经营有核算。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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