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的优势及其可行性
从国内外农业保险发展情况来看,农业保险正在向指数保险方向发展,为农业发展提供一种更为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目前主要的指数保险产品包括产量指数保险、天气指数保险和价格指数保险。前两者需要在特定区域内对历史产量、天气数据进行安全、客观的测量,具有区域、技术和信息资源的局限性,而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是以农产品价格为标的、以“价格指数”为赔付依据的一种农业保险产品,是对农业生产经营者因市场价格大幅波动,农产品价格低于既定价格或价格指数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赔偿的一种制度安排。
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在应对市场风险时具有一定的优势:一是可以打破农业生产的原始记录,即灾害发展的时间、种类以及灾害情况等数据资料对厘定费率的限制,即与具体农业生产行为无关,是为防范农产品市场风险而提供的一种风险保障。二是不需要了解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情况,也就省去了逐家逐头查勘核损,降低了保险的业务成本。三是保险赔付使用的是与农业损失密切相关的、易于观测且难以人为干预的随机变量(价格指数),既保证了保险赔付的客观、公正和透明,又有利于防范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四是指数保险的购买者不仅仅局限于农业生产者,从事市场经营的商户主体也可以购买,有利于扩大农业保险保障范围,使农业保险的经营更符合大数定律。
安徽建立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具有比较强的可行性:一方面,从外部环境看,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在国内外一些地区已有较为成功的实践案例,为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的建立积累了经验。国外的美国和加拿大均建立了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国内上海、北京、江苏、四川等地积极探索农产品价格保险,积累了经验。另一方面,从内在条件看,安徽具备良好的农业保险基础。近年来,为贯彻落实中央强农惠农支农政策,安徽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推出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并形成了独特的经营模式,得到了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农业生产者的积极认可。
四、安徽省建立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的措施建议
结合国内外其他地区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的实施情况,现就安徽建立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研发价格指数保险产品。由于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需要政府拿出一定资金给予保费补贴。建议由农业、财政部门牵头,组织保险企业、生产企业、科研机构等,按合法程序和方案,系统研究和设计开发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产品,并报省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保险模式上采取政府与保险公司“联办共保”,由各级政府承担保费补贴,保险公司负责保险业务操作。
二是选择适宜保险品种。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通常适用于消费量大、价格波动频繁、市场风险较大的农产品,如蔬菜、猪肉、禽蛋产品。建议优先在禽蛋或者生猪产品中选择某一品种开展价格指数保险。一是因为我省禽蛋、生猪生产规模化程度较高;二是因为禽蛋和生猪产品的价格波动较大,严重影响了农民增收和城乡人民生活。
三是设计并发布科学、客观的价格指数。建立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的关键要有一套保险公司、投保者都认可的,具有较强科学性、权威性的农产品价格指数,建议由相关权威部门制定并发布。在此方面,由物价、农业、统计等部门立足于已有的长期、持续性的农产品市场价格监测数据,研究提出了农产品批发市场价格指数,或采用在安徽农网等网站每旬公布育肥猪价格和玉米价格计算“猪粮比”,可作为我省建立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的重要基础。
四是逐步试点推广深化。开发符合安徽省情的价格指数保险产品,没有固定成熟的模式可以遵循,需要结合农业实际,积极探索尝试,稳步推行试点,提炼可供借鉴或复制的经验做法。以生猪价格指数保险产品为切入点,以点带面,进一步探索研究适合我国农业发展需要的新型产品和新型保险服务,提高保险--金融一体化产品在资本市场的利用价值,将传统保险权益和金融期权加以组合,开拓价格保险证券化,以资本市场为基础,运用资本运营手段,将保险公司的风险责任分解,提高保险公司的资产安全性。
五是完善制度保障。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制度的成功试运行需要政府提供必要的制度保证和监督,因此应由政府主导,建立相关部门协同工作的制度机制,特别是政府应加强农产品价格指数监测和及时发布以及给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提供适当的保费补贴,确保价格指数保险的稳定有效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