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式一: 德州的“村庄合并社区”模式
德州于2008 年开始部署新型农村建设,通过三个步骤实现了“村庄合并社区”。第一步,合并村庄。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山东省行政区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经济发展、地理环境等具体情况,把条件适合的若干个村合并成一个农村社区。合并村庄后,原建制村的土地承包关系,各类承包、租赁合同及合理优惠政策,村级资产、债权债务,村民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第二步,组织选举。重新组建社区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副科级乡镇干部担任。依法选举产生新的社区村民委员会,各自然村至少有 1 人进入社区村民委员会。第三步,建设社区。建设社区服务中心,为辖区内村民提供医疗卫生、经济发展、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等多方面的服务,同时积极引导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利用“并居住”的优势,促进每个社区打造自己的主导产业和产业园区。德州模式是在重新整合乡村基础治理单元的基础上,通过政党下沉的方式整合农村社区的管理体系,社区的服务内容涵盖公共服务、经济发展等多方面内容。
模式二: 舟山的“社区管理委员会”模式
舟山的社区建设模式也是首先按照实际情况,将若干个村合并后建设社区。社区的管理体系包括原有的“村两委”、“经济合作社管委会”和新设的“社区管理委员会”四个部分。新设的“社区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乡镇( 街道) 按照干部任用程序进行选派,成员由乡镇( 街道) 选配,一般由“村两委”的主要领导担任,通常在5 名左右。“社区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由市、县( 区) 、乡( 街道) 三级财政共同承担,管委会成员完全职业化。舟山市委2005 年1 号文件规定: 社区管委会对本社区区域“履行统一的服务、管理职能”。在舟山模式当中,社区管委会事实上是作为基层政权的派出机构而存在的,凌驾于原有的“村两委”和“经济合作社管委会”之上,对所辖范围进行综合管理。相当于在农村以社区为单位设立了一级“政府”。舟山模式是在重新整合乡村基础治理单元的基础上,通过政权下延的方式整合农村社区的管理体系,社区的服务内容涵盖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多方面内容。
模式三: 宁波的“联合党委”模式
与上述两种模式不同,宁波保留了原有行政村体制不变,再根据实际情况在若干行政村的范围内构建统一的公共服务平台———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实际上就是在不改变原有基层乡村管理体制的前提下,设置了一个为乡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场所。农村社区服务中心为辖区内的村民提供包括医疗卫生、社会救助、农业生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治安、文化教育、科技法律在内的各种服务。宁波将“社区联合党委”作为区域内管理公共服务相关事宜的机构,确保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社区联合党委的最高领导是“党委书记”,一般由乡镇或街道干部兼任,各村党支部书记作为联合党委委员共同参与管理。服务中心的实际运行管理由联合党委副书记、综合支部书记和中心主任共同负责。中心主任负责中心的日常工作,由乡镇或街道选聘专职社会工作者担任,各行政村的大学生村官兼任驻村代理。宁波模式是在维持原有乡村基础治理单元的基础上,通过政权下延的方式整合农村社区的管理体系,社区的服务内容涵盖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多方面内容。
模式四: 长春的“一村一社区”模式
长春的“一村一社区”模式完整地保留了原有的“村两委”体制,以行政村为单位,在各级政府资金和政策支持的基础上建设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原村委会主任作为社区负责人,原村委会成员作为社区工作人员。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服务内容涵盖医疗卫生、社会救助、农业生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治安、文化教育等诸多方面。长春模式不同于以上任何一种模式,其农村社区的建设没有涉及任何基层政权的下延,相当于增加了“村两委”的公共服务职能。
通过对以上四种模式的分析,可以看出目前的农村社区在机构设置和服务内容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多种实践路径的探索造成了现有的农村社区在机制方面,有的维持原有的村民自治体制,有的通过基层政权下延进行管理,有的通过政党下沉进行管理; 在职能方面,有的仅限于公共服务职能,有的还包括公共管理或指导经济发展的职能。这说明农村社区建设还未形成关于内在逻辑和运作机制的统一认识,致使农村社区的定位不清晰,发展方向不明朗,按照目前的发展态势,很容易使农村社区建设成为一次短暂而混乱的试验,难以实现基层社会秩序的重建。
三、农村社区建设的内在机理与运作机制: 重构乡村基层治理结构
从国家提出农村社区建设战略的历史背景来看,农村社区建设是政府为了适应农业税费改革后国家—农民关系的变化,促进乡村自生秩序与国家权力的有效衔接,对乡村基层治理结构进行的改良与重构。而目前的农村社区建设更多地立足于根据实际情况打造公共服务平台,其社会管理和重建公共秩序的功能并未得到充分发挥。当前的时代背景和现实情况需要农村社区完成的历史使命至少包括以下三点: 通过为农民提供公平合理的公共服务奠定国家的合法性基础; 实现好乡村自生秩序与现代国家建构的有效衔接,促进国家权力渗入与村落自主性之间的良性平衡; 确保自身运转的可持续性,构建有效的组织保障和资金支持体系。基于以上三点,本文希望能够提出一些农村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一是形成社区管理“政务”、村委会管理“村务”、村党支部负责“党建”的管理体系,促进乡村自生秩序与现代国家建构的良性互动。在“乡政村治”体制下,乡村社会的管理主体是“村两委”,具体的执行主体是村民委员会,这一体制最直接的弊端就是“村务”、“政务”统筹管理。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不具备管理政务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因此,农村社区的首要任务应该是将“政务”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中剥离出来,将公共服务供给和公共事务管理纳入农村社区服务中心,“村两委”不应再负责低保、治安、计划生育等公共事务,村委会应该强化和完善“村民自治”,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开展公共服务监督评价活动,村党支部应搞好基层党建的相关工作。最终形成社区管理“政务”,村委会管理“村务”,村党支部负责“党建”的管理格局,各部分职能分工明确,做到既要避免交叉,又要相互监督制衡。至于农村社区服务中心的建设是以乡镇为单位,还是以行政村或其他范畴为单位,仍有待进一步的考察与探讨。二是上移农村社区建设责任主体,保障资金来源。探讨农村社区的资金来源必须从我国的财政税费政策谈起。农业税费改革之前,我国的农业收入属于地方财政,地方政府有为农村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农民需要缴纳“三提五统”的费用,所谓的“三提五统”就是“三项村提留、五项乡统筹”,具体包括: 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农民生产收入中提取的用于村级维持或扩大再生产、兴办公益事业和日常管理开支费用的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以及乡( 镇) 向所属单位( 包括乡镇、村办企业、联户企业) 和农户收取的用于乡村教育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等民办公助事业的款项。可见,在农业税费改革之前,“三提五统”是农村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的资金来源。随着农业税的取消,“三提五统”成为历史名词。这就意味着国家不再向农民收钱,而是由政府的公共财政体系来负担乡村的公共建设。因此,村民由“自我服务”转变为政府为其提供“社会服务”,形成了通过中央及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来负担农村公共事业建设的局面,农村公共事业的支出责任也在调整和改革中逐渐上移。农村社区作为管理乡村“政务”的载体,主要职责就是管理公共事务和提供公共服务,而完成这两项职责的资金应该来源于中央与上级政府。国家可以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税收支持等多种方式为农村社区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当然,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基层政府、村集体和村民也可以以各种方式参与到农村社区建设当中,但农村社区建设责任主体的上移已经是毋庸置疑的事实。三是农村社区建设需要处理好与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合作关系,有效整合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引性制度变迁过程。从制度建设层面来看,强调国家权力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和强调市场作用的诱引性制度变迁是相辅相成的。以强制性为开端的制度变迁,最终需要市场作用机制进行补充,以诱引性为开端的制度变迁,最终需要国家权力的认可。农村社区建设显然是一项政府主导的强制性的制度变迁过程,自然也会需要市场的激励在制度供给中发挥作用。目前,在乡村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经济组织就是各类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这是一种新型的农民自愿组成的互助合作性组织,既有在国家政权或政策引导下成立的,也有农民自发成立的。无论哪种形式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都正在乡村经济社会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不仅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组织形式,还成为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沟通桥梁。农村社区建设应该在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提供有效服务和政策支持的基础上,整合协会力量,发挥协会作为市场机制的补充作用,进一步促进农村社区的健康发展。
本文无意提出某种农村社区建设的具体模式,因为面对复杂的乡村社会,本来就应该有各种因地制宜的模式,只是希望能够提出农村社区建设应该遵循的相对明确、统一的内在机理和运作机制,促进农村社区建设的良性发展,并以此为突破路径创新农村社会管理体制,最终实现乡村社会的稳定有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