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抵押服务体系不健全。农村各类社会组织发育不全,服务能力不强,不能有效地为农地抵押贷款创造便利条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农民“自己的组织”,不仅有利于推进土地规模化经营,也可以进一步发展成为与金融机构合作的平台。目前,我国已建立了80多万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但由于生存空间和发展潜力小,总体上仍处于生而不长、存而不活、发展不足、作用有限的状态,呈现出无组织化(大多数农民尚未参加任何组织)、弱组织化(大多数农民组织自我服务能力不强)、被组织化(大多数农民组织由离任干部或企业负责人主事)三个显着特点,内部组织不规范,合作成效不明显,凝聚力不强。同时,农村土地流转中介机构、土地抵押机构和评价机构缺失,没有形成科学的农地评估定价机制和评估体系,也很难较好地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交易信息、供需状况、开展联系与沟通等各类服务。
——农村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善。农村土地担负着生产、生活和社会保障等多重功能,一直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最后的生活保障。社会保障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稳定器”和“安全网”。然而,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却成为加剧贫富差距、凸显城乡分割格局的重要载体。目前,对于城镇职工,我国已经建立起一套保障水平和完善程度都相当高的社会保障体系,五大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的相关制度已全部出台并付诸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等住房保障制度全面推开。但是,在广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仍需完善,农村低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有待进一步提标扩面,农民主要还是依靠家庭和土地保障。与城镇职工享有的“五险一金”相比,土地仍然是农民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农民视土地为命根子,即使在进城务工、脱离农业生产后,宁愿将土地弃耕抛荒也不愿流转。同时,“盖房结婚生子”是农村的传统,也是大多数农民的固有情结,“一户一宅”是他们的基本生存需求,更让农民不会轻易将宅基地和住房拿来作抵押。
任何事物都不是孤立存在,总是与其它事物相互联系、相互促进或者相互制约的。
一项制度的出台和推行也是如此,必须有与之紧密相联的配套机制作为保障。只有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创新,完善机制,补充“营养”,做实基础,农地抵押制度才有可能全面推广和顺利推进。
困境三:风险不可控导致农地抵押贷款发展受限
与其他抵押贷款不同的是,农地抵押贷款存在偿还风险更大,其形式也不尽相同。因为农地抵押不仅有市场风险,还有人为不可控的自然灾害风险。不仅如此,农地抵押还存在着产生相关社会问题的潜在风险。
农地抵押贷款的标的物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和农房,一旦出现自然灾害或市场变动,农产品无法盈利,农民在抵押期内无法偿还贷款,金融机构就会按照约定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和农房。金融机构拿到土地经营权以后,要么是土地押在手中成为包袱,要么只能再次将土地转让给其他专业单位经营,依然面临和农民经营时同样的困难,从而形成二次风险。同时,对于以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的金融机构来说,通过多年经营农地的方式收回贷款太过缓慢,明显是没有效率的。拿到宅基地和农房,对金融机构而言更是“烫手的山芋”,无法处置,既不能违法买卖,又难以通过租赁等其他方式变现,即使能够买卖也脱不了手,因为本地村民不愿也不会买或租,外地村民和城市居民更不可能。现行体制下,宅基地抵押可能只是一种良好愿望,金融机构对此兴趣不大或毫无兴趣,也缺乏这方面的实践经验,受让方则缺乏合适的接收对象,球踢给谁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大问题。
对农民而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后,就会暂时失去土地。承包权抵押从一定意义上说是物权性抵押,而经流转取得的经营使用权抵押从一定意义上说则是债权性抵押,物权性抵押和债权性抵押产生的后续效应会有很大差别。比如债权性抵押物权利是否像物权性抵押物那样明确清晰,处置是否方便,流入方和流出方在双方权利拥有上认识是否一致等。同时,主动离地抵押和被动失地抵押的农民产生的后续效应大不相同,被动失地者一旦出现风险,生计将成为问题。宅基地抵押后,只能“一户一宅”的农民就无房居住,“居者无其屋”就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开展农地抵押贷款试点是适应我国农业发展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的迫切要求。应进一步改革创新,积极探索,从加快立法和制度建设入手,走出农地抵押贷款的困境:一是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在认真总结分析各地成功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适时修订《土地管理法》、《物权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农地抵押法律体系,为农地抵押贷款打牢根基。二是培育和发展农地抵押服务市场。规范土地流转,做好农村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尊重农民的土地流转主体地位,保护农民的财产权利;坚持耕地保护制度,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农业用途,对耕地实行强制保护,稳定农业生产。在此基础上,政府应积极参与、大力支持,在培育市场主体、设置服务机构、开展经营业务等方面进行引导、帮助和服务。设立土地抵押机构和评价机构,制定农村土地区域性评价指标体系,适度引入竞价机制,建立市场化的农地价格评估制度。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允许农民以土地出资加入合作组织,探索合作组织与金融机构开展股份合作。三是明确农地抵押贷款操作流程。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制订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方法,明确贷款对象、利率、期限和额度,建立规避贷款风险机制。四是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将农村社会发展纳入国家公共财政支持体系,健全覆盖农村、城乡同等的医疗、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农民失业保险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解决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问题。赋予失地农民对农地经营的优先承租权或回购权,保障其基本生计。
良好制度必须遵循市场规律,以最小的强制实现最大的效用。顺应时代发展,扫清法律障碍,破除机制僵局,科学合理地进行制度设计,将农地抵押风险纳入可控范围和限度内,有序推进农地抵押贷款,进一步理顺“三农”问题与金融供给的关系,是促进农村农业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理性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