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市场机制发挥的作用有限,农业保险可持续运营的基础薄弱
根据国际经验,财政补贴的一大风险在于可能对市场产生“挤出”效应。我国目前正是如此,由保险公司自主研发的不需要补贴的商业险种几乎空白,农业保险几乎成了政策性保险的代名词。此外,由于补贴形式单一,只有针对投保人的保费补贴,再加上补贴后续监管链条的缺失,使得保险公司的着眼点集中于如何与地方政府搞好关系从而顺利获取业务经营资格、获得补贴上,而在产品开发、风险定价、服务管理、风险控制、防灾防损等方面的创新动力不足,投入不够。
改善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建议
应主要围绕“增力度、调结构、提效率”三个方面对农业保险补贴政策进行调整。
1.增力度
以农业保险补贴深度这一指标为基础,并综合考虑粮食安全、财政承受能力、农业现代化发展要求等因素来确定未来补贴力度。建议近期目标(2015年)是将农业保险补贴深度从目前的0.4%提高到2007年全球平均水平0.63%,对应的农业保险补贴总额为315亿元左右;中长期目标(5—10年)为1.2%—2%,对应的补贴总额为600亿—1000亿元。
增加的补贴主要用于以下方面:确保主要农作物的保险全覆盖,即应保尽保;适当提高主要农作物的保险金额,从目前平均为直接物化成本的1/3提高到60%,并逐步扩大产量保险、收入保险等新型险种的试点;适当扩大财政补贴支持的农产品范围,并丰富补贴形式。
2.调结构
补贴力度的增加包括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两个层面,但对二者的补贴职责和范围予以调整。
在中央政府层面,仍然以补贴目前15个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业保险品种为主,但扩大中央负担比例,减轻地方配套责任。建议种植业中央财政补贴比例由目前的40%提至60%,提高的20%主要用于取消县级配套。此外,中央财政还需承担保费补贴之外的其他新补贴的主要职责。
省级和县级财政则加大对地方特色品种的补贴力度,扩大纳入补贴范围的农作物类型。
3.提效率
一是适度增加新的补贴方式,以激励市场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建议采用以下方案: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和县域地区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纳入金融机构费用补贴范围;建立全国—省—县三级的农业再保险体系,即通过超赔补贴的方式增强农业保险的可持续运营基础;以定向奖励方式鼓励农业保险机构开展创新业务和服务,例如对保险公司开发的不需要保费补贴的险种(例如冰雹保险)、与银行信贷/资本市场联动的险种予以奖励。
二是加大对补贴后续绩效的评估和风险控制,以遏制农业保险运营过程中补贴资金相关的欺诈案件频发的现象。基本原则是“谁提供补贴,谁负责风险监控”。具体而言,以中央补贴为主的农业保险项目,由中央政府通过审计、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加强风险管理和案件查处力度,建立激励和约束相容的机制;地方政府补贴为主的项目则主要由地方政府实施风险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