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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城乡一体转变的思路与政策建议(2)

发布时间:2014-12-02  来源:东方早报
摘要:湖北嘉鱼县提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初次流转的收益,按30:20:50的比例在县、乡镇、村之间分配,县、乡镇提取的土地收益作为城乡统筹建设配套资金,专项用于当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应总结

  湖北嘉鱼县提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初次流转的收益,按30:20:50的比例在县、乡镇、村之间分配,县、乡镇提取的土地收益作为城乡统筹建设配套资金,专项用于当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应总结各地做法,从国家层面提出具体分配原则。对农民住房财产权而言,其流转交易势必带动所占用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交易,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这部分宅基地的所有权人,应当参与农房流转交易的增值收益分配或对来自集体经济组织外部的受让人收取集体土地使用费。

  第四,完善征地补偿机制。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城镇连片开发建设中既有公益性项目,也有经营性项目,严格按公共利益原则行使征地权很难操作,城镇化所需的土地大部分今后还要继续通过征收取得。为此,应完善征地价格形成机制,改变按原用途补偿的原则,使被征地农民分享土地非农利用产生的增值收益。征地涉及农民住房拆迁时,不能再按地上附着物补偿,而应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权。还可探索留地安置、区段征收等新途径。

  (三)以缩小城乡劳动生产率差距为重点,加快构建择业自由、同工同酬、同城同权的城乡统一就业市场

  在“刘易斯转折区间”,我国农业剩余劳动力继续向外转移,既具有一般特征,如工资水平将持续上升;又面临特殊情况,如工资上升对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调动作用受一系列特殊因素制约。我国特殊的农地制度,使农业普遍处于小规模兼业经营形态,影响到农业劳动力的持续释放;特殊的城乡二元体制,使农民工难以融入城市,影响到中老年劳动力的长远打算;特殊的地区发展不平衡,使劳动力从内地向东南沿海长距离转移,影响到部分农业劳动力的转移决策。应针对“刘易斯转折区间”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普遍性特征、我国城乡之间和城市内部残存的体制性障碍,采取更加精准的措施促进农业剩余劳动力继续向外转移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到2020年,农业人口退出农村的财产权利保护体系基本形成,农业转移人口融入城市的户籍、社会保障等制度障碍基本消除,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和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基本建立,城乡之间劳动生产率差距明显缩小。

  第一,建立有利于农民带着集体资产走出农村的体制机制。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可以确权确地,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推行农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明确抵押担保的客体是经营权,以利于在农地流转过程中更好地保护进城务工农民的承包权;修订农村土地承包法,取消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落户必须退回承包地的强制性规定,进城落户农民是否退回承包地应尊重本人意愿。加快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和农村社会管理制度改革,实行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分设,前者以成员权为纽带、旨在产权共享,后者以常住地为纽带、旨在村务共治;按照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要求,锁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范围,把集体资产全部折股量化到有资格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推动从“共同共有”向“按份共有”转变,并逐步扩大按份共有权的权能,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更完整的权能。

  第二,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加大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推进力度,今后新出台城镇公共服务政策不能再与城镇户籍挂钩,对目前仍与城镇户籍挂钩的公共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从易到难排除脱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加大居住证推广力度,使部分符合条件的进城常住人口比其他进城常住人口提前享受更多的公共服务,作为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可以为大城市和特大城市有序接纳外来人口提供缓冲带。加大进城常住农民落户城镇力度,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确保完成2020年前约1亿进城常住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任务;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保体系。建立财政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调动城市政府接纳外来人口的积极性。

  (四)以保障金融机构农村存款主要用于农业农村为重点,加快构建竞争适度、服务便捷、普惠“三农”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

  金融是社会资源再分配的重要媒介,在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中肩负着重要功能。要把发展农村金融市场、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作为国家发展普惠金融的重点。到2020年,以可负担成本有效、全方位地为所有农村地区提供金融服务为内容的普惠式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基本建立,农村贷款难问题明显缓解,农村居民像城镇居民那样享受到优质的基础金融服务。

  第一,增强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性。继续发挥农村信用社的主导作用。有效推进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发展,尽快将“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范围扩大到全国2048个县(市)支行,对“三农”金融事业部新增贷款占其新增存款的比例、贷款余额占其存款余额的比例应提出明确要求。加快村镇银行发展步伐,在加强监管前提下,调整现行必须由商业银行发起等规定,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尽快实现县市全覆盖。积极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允许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新设立农村金融机构,应把重点放在金融机构空白或仅有一个金融机构的乡镇。应当让农民在合理地域范围内有两个以上选择金融服务机构的机会,消除局部地区事实上存在的信用社独家垄断问题。

  第二,消除抵押权利的不平等。扩大农村有效抵押物范围,总结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抵押经验,加快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的规定,制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单独设立抵押权的具体办法,探索大型农机具、苗木、农业生产设施和农产品订单抵押、质押途径。

  第三,系统推进金融服务均等化。从农户对存款、贷款、汇兑结算、代理服务等基础金融服务的差异化需求出发,在实现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和均等化的过程中,按照一定的优先顺序向农户提供基础金融服务。积极推进网点布局调整,制定网点布设规划,逐步在金融服务空白乡镇布局人工网点,提高金融服务覆盖率,优先做好县域网点服务升级和标准化改造,着力提升网点服务品质。加强农村金融支付网络建设,积极发展现代支付工具,积极拓展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现代金融服务方式,通过在村卫生站、农资店、超市、小卖部等地方布放转账电话,扫除农村金融服务盲区,把“小银行”建到农民身边,方便农村居民办理小额取现、消费、转账、结算等业务。

  第四,建立普遍服务补偿机制。农村金融业务风险较大,成本较高,回报率相对较低,提供农村金融服务往往面临更大的商业化经营压力。对农村金融机构给予合理适度的政策引导和支持,是调动金融机构积极性,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供给增加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应加大对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的财政奖励力度,把对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所得税减免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要求的扶持政策扩大到其他农村金融机构。

  (五)以推进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为重点,加快构建制度统一、标准一致、服务可及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

  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既需要推动城乡之间要素平等交换,也需要促进城乡之间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到2020年,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水平明显提高,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全面建成,制度差异显着缩小,保障水平大幅提高。

  第一,进一步健全有利于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的财政体制。推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建设从“补缺口”向“促均衡”转变,进一步改善县级财力均衡度,以县乡政府实现“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为目标,逐步提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水平,实现县级政府财力与保障责任相匹配,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财力支撑。在坚持省级以下财政体制主要由省级政府确定、实施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责任主体为省级政府的前提下,中央财政应统一制定全国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国家保障范围和标准,并逐步加大奖补资金支持力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和督促地方政府切实加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工作。省级政府应逐步完善省级以下财政体制,依法界定省级以下各级政府的事权和支出责任,调控能力有限、保障任务较重的省,应通过调整省级以下财政体制适当集中财力,加大对县级基本财力保障的投入力度;完善省级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进一步提高均衡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比重,重点增加对困难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优化省级内横向、纵向财力分布格局;继续推进省级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对实现基本财力保障目标较为困难的县,省级政府要加大调控力度,将财政体制核定到县、转移支付测算下达到县。

  第二,进一步健全有利于公共产品和服务在城乡之间均衡布局的供给制度。农村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发展水平之所以仍明显低于城市,与需求侧有关,如农民在参加新农保时可能倾向于选择较低缴费档,导致个人账户积累和最终能够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很低。但更主要的原因在供给侧,目前农村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是在规划道路、供水、供电、通信、学校、医院等基础设施建设时,应当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做到城乡统筹考虑,搞好城乡对接和联网,逐步实现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共建共享。以缩小城乡宽带普及率为例,目前我国农村宽带资费相对水平较高,省级宽带接入平均价占城镇居民收入普遍低于4%,但占农村居民纯收入比重普遍高于8%,西部农村基本在10%以上。到2012年底,中国农村宽带人口普及率仅6.3%,为城市人口普及率的1/3,且差距在最近3年来持续拉大。为扭转这种局面,缩小城乡数字鸿沟,应尽快研究建立宽带普遍服务补偿机制,降低农村宽带成本和低收入人群的信息网络使用成本。二是在制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就业服务等公共政策时,应首先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做到城乡一体化、实行城乡居民同等待遇,条件成熟后再提高统筹层次、直至全国范围内城乡一体化。三是完善各级各类行政管理机构和职能设置,重点是促进各级建设、交通、社保、教育、卫生等专业部门从以前过分关注城市转向既管城市又管农村,为城乡社会统筹治理和公共产品发展一体化提供体制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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