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成立与治理时需要坚持循序渐进原则。股东组建与决策机制方面,具体通过组建股东大会,负责决策重大经济事宜,保证农户所有权的行使;同时,也利用决策的多数票原则,保证所有权的共享性;成立董事会,代表股东负责监督土地的经营活动;然后再由董事会聘用“懂经营、会管理”的能人具体负责日常土地经营活动。合理设置股权的治理机制方面,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股权的设置根据当地的实际条件,可将土地按其所占份额或按照一定的标准作价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也可在土地入股的基础上,吸收工商业主、自然人投资共同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对股份进行量化,设置记名股权证,作为享受收益分配的凭证。社会风险防范机制、成员退出机制方面,作为出资入股的土地,不得改变原有的土地性质和用途;在合作经济组织解散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用于清偿债务、不得作为偿还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进行分配,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的成员,应以等额的货币或其它财产将出资入股的土地转换出来。
2.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发展态势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是促进土地流转、加快转变农村发展方式的实现形式,是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着眼于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不够顺畅、管理不够规范问题的重要措施。经济较发达地区农村基础条件较好,可以自主实践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但要保护好农民利益。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基础条件较差,可以结合实际适时实践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例如,江苏苏南地区上林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产生于特定的社会经济背景条件下,在产权结构、股权设置及收益分配等方面具有某些典型的运行特征,但现实中合作社面临政社不分、股份集中度低、股权封闭性强、入股要素及其用途单一、收益分配制度尚待完善等诸多困境,其发展出路在于政社分开,明晰产权,完善股权流动机制,健全激励和监督机制,完善收益分配制度,加强立法建设。成都市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外部利润来源于制度创新空间的形成、土地的增值收益、土地规模利用效应和土地集约利用效应,采取诸如放松法律限制、加强理论研究、规范机制建设等措施,从而推动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生成和发展。当地政府必须进行与现行制度相衔接的、为农民所接受的制度创新,保证它既能置换农民手上的土地收益权,同时又不使农民感到他们的土地成员权会丧失掉。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发展必须获得农民的系统支持,既为他们提供保底分红的剩余权保障又提供具有安全阀门功能的退出自由,土地股份合作社才能成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今后土地股份合作的健康发展,取决于剩余权与退出权保障机制的政策供给。结合江苏、福建、广东、四川的实践,将强调这样的理念:农村地区,应当允许他们根据本地实际,探索通过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促进土地流转和发展现代农业的有效途径。实践中,采取放松政府管制、规范机制建设确保国家、产权和契约要素的协调运行,提高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效率。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充分考虑农民的长远利益,让农民获得长期、稳定的土地收益,兼顾农民当前的切身利益,实行保底分配和浮动红利分配相结合的办法,使入股农民得到实惠,健全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治理机制,涵盖风险防范机制、成员退出机制等,巩固和发展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成果。今后推进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明晰集体土地产权主体,健全基层组织治理机制,提高土地规模和集约利用效应,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
三、完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政策建议
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鼓励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到2005 年农业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到2013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加快发展现代
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着力强化现代农业基础支撑,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如今,我国已明确提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土地股份合作社就是这项政策的产物。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制度在实践和理论上都是新事物,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社员退出、破产或清算时的处置,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后征地补偿收益的归属和分配,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制度基础、治理机制及其法律属性等,需要深入的研究和分析,从而推进农户间的联合和规模化经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建社,必须按国家《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民主协商,制定章程,按章办事。农村推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制度,让农民享有更充分的话语权,让农民更充分地分享土地规模经营后的收益,同时引导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提高应对市场风险能力,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农村推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制度,建议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产权结构,在保持农村土地产权完整性的同时不断提升农村土地产权的完全性。建议在今后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的制度安排上,尤其要对确权的农村承包土地和实名的社区集体资产及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与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共同参股、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可以纳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范围,完全纳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调整范围,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