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行为,保证公平公正、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台州市农业局发布《台州市农业局转发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与之前的的自由裁量基准相比,该基准根据法律法规的修订,新增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等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更符合适应于当前农业行政处罚的实际。台州市农业局承担了浙江省农业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新自由裁量基准修订审核工作。
新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种子、农药、肥料等14类案件的198种违法情形进行细化量化为557种情形。每种违法行为明确了处罚依据、使用情形和裁量基准。例如将生产、经营劣质农药这一违法行为按低于质量标准的和混入隐性成分的情况,设立了四档处罚基准,充分体现了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目前,该《通知》已在中国农业台州湾全文公开,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