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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公约》履约国际研讨会在南京举行

发布时间:2009-10-27 14:40  来源:中化新网
摘要:为加强对《鹿特丹公约》中贸易相关条款的理解,加强与我国农药主要贸易伙伴国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在2007年《鹿特丹公约》履约国内研讨会的基础上,《鹿特丹公约》履约国际研讨会于2009年10月19-23日在南京举行。 来自公约秘书处、欧盟、巴西、南非、巴基斯坦、越南、泰

  为加强对《鹿特丹公约》中贸易相关条款的理解,加强与我国农药主要贸易伙伴国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在2007年《鹿特丹公约》履约国内研讨会的基础上,《鹿特丹公约》履约国际研讨会于2009年10月19-23日在南京举行。

  来自公约秘书处、欧盟、巴西、南非、巴基斯坦、越南、泰国等我国农药和化学品主要进口国的海关、环保、农业政府官员和企业代表参加了会议。农业部种植业司副司长周普国、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巡视员李新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副所长顾宝根、江苏省农委副主任李俊超等领导出席了此次会议。周普国副司长在大会开幕式上指出:我国是农药的生产、使用和出口大国,我国政府非常重视公约履约工作,在完善国内法规建设、制定管理政策、提高履约能力、加大宣传力度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初步效果;同时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我国面临农药生产企业小而多、农药生产量大、农药出口迅速、国际社会高度关注中国制造等来自国内和国际的挑战,农药管理和履约工作需要政府部门、生产和贸易企业、行业协会的共同努力,更需要进出口国的紧密合作。希望我国代表主动学习各国好的做法和经验,进一步提高公约履约能力和水平。

  研讨会期间,会议代表重点对以下4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交流和探讨:

  1.解读对《鹿特丹公约》第10、11、12和13条等有关贸易条款的规定,特别是在进口决定、发出和接收出口通知以及出口产品时提供的信息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确保进口成员国和出口成员国明确各自的作用和职责;

  2. 参会各国系统回顾和总结对上述条款执行程序和履行状况;

  3. 参会各国分析公约执行情况与公约要求之间存在的差距和面临的问题;

  4.为加强对公约中有关贸易条款的执行,探讨各参会国之间可能存在的合作机会。

  通过此次会议,参会各国加深了对公约中有关贸易条款的理解,明确了履约现状与今后履约工作的努力方向。探讨了为联合打击农药及其他化工产品非法贸易、提高农药进出口管理和履约能力的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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