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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2)

发布时间:2007-11-12  来源:农业部
摘要:二、部分条款修改的规章 1.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修改内容:(1)删除第二十六条。 (2)将第二十

  二、部分条款修改的规章
  1.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修改内容:(1)删除第二十六条。
  (2)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4号发布)
  修改内容:(1)将第七条修改为:“品种审定委员会按作物种类设立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由9-17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2)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申请者在申请品种审定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三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3)第十三条第(三)项增加:“已经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使用植物新品种权公报公告的名称;已审定通过的品种,申请国家或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的,应当使用原公告的品种名称;”
  (4)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增加:“禁止在生产、经营、推广过程中擅自更改该品种的通用名称。”
  (5)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审定通过的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或者种性严重退化,不宜在生产上继续使用的,由原专业委员会或者审定小组提出停止经营、推广建议,经主任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品种审定委员会进行不少于一个月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该品种种子停止生产;公告发布一个生产周期后,该品种种子停止经营、推广。”
  3.农村合作经济内部审计暂行规定(1992年5月12日农业部令第11号发布)
  修改内容:(1)将本规定的名称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将规定中所有的“农村合作经济”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将第一条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3)将第二条“全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审计工作的指导机构,是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修改为“农业部负责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
  (4)将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合作经济的审计工作”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乡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
  (5)删除第四条。
  (6)将第七条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范围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
  (7)第八条第(六)项修改为“承包费等集体专项资金的预算、提取和使用情况”;第(七)项修改为“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筹资筹劳情况”;删除第(十一)项。
  (8)删除第九条、第十条。
  (9)将第二十八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制定”修改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修改内容:在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上的转基因生物名称,应当符合农作物品种审定命名的要求。”
  5.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4月29日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号发布)
  修改内容:在第三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法律、法规对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7月4日农业部令第29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修改内容:删除第二十九条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删除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删除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7.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2004年8月2日农业部令第40号发布)
  修改内容: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收到《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后”修改为“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第二款修改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8.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1999年12月9日农业部令第24号发布,2003年4月7日农业部令第26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修改内容:(1)第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一项:“厂址避开化工等有污染的工业企业,与养殖场、屠宰场、居民点保持适当距离;”
  (2)第七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
  9.兽用安钠咖管理规定(1999年3月22日农牧发〔1999〕5号发布)
  修改内容:(1)将本规定中的“农业部畜牧兽医局”统一修改为“农业部”。
  (2)删除第五条第一句,将第二句中的“上述生产厂”修改为“定点生产厂”。
  (3)将第十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10.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2年10月31日农业部令第22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修改内容:将第十八条“根据需要,兽药标签上可使用条形码”修改为“兽药标签应当按照农业部的规定使用条形码”。
  11.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6号发布)
  修改内容:将第二条“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设立的兽药监察机构”修改为“《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兽药检验机构”,并将本规定中的“兽药监察机构”和“兽药监察所”统一修改为“兽药检验机构”。
  12.黄渤海区对虾亲虾资源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11月8日发布,1997年11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
  修改内容:第四条修改为:“渤海区禁止捕捞春季自然亲虾,……”
  13.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1994年11月28日〔1994〕农(渔检)字2号发布)
  修改内容:(1)将第五条修改为:“‘认可证’由农业部审批发放,审查工作由农业部渔船检验局具体组织实施。”
  (2)删除第六条。
  14.渔业船舶船名规定(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1号发布)
  修改内容:(1)将第三条中“渔业船舶船名的内容由以下4部分组成”修改为“渔业船舶船名由以下4部分依次组成”。
  (2)将第五条修改为:“远洋渔业船舶、科研船和教学实习船的船名,由简体汉字或‘简体汉字’和‘数字’依次组成,由申请人提出,报省级渔业船舶登记机关核定。
  前款规定的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同名或同音。”
  15.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8月23日农业部令第19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修改内容:(1)将第十条(一)修改为:“……海洋捕捞渔船淘汰后申请制造渔船的,除提供第(一)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
  因海损事故造成捕捞渔船灭失后申请制造海洋捕捞渔船的,除提供第(一)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灭失证明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
  (2)将第十条(二)修改为:“(二)购置海洋捕捞渔船
  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3.被购置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国籍(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被购置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跨省购置国内捕捞渔船的,除提供第(二)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卖方所在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原渔船主机功率凭证出具的同意转移船网工具指标证明原件,以及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
  (3)将第十条(三)修改为“(三)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
  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国籍(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增加渔船主机功率,增加部分的船网工具指标,除提供第(三)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
  (4)将第十条原(五)改为(六),增加一项作为(五):“购置并制造、购置并更新改造、进口并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申请人应当同时按照制造、更新改造和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5)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从事钓具、灯光围网作业渔船的子船与其主船(母船)使用同一本渔业捕捞许可证。”
  (6)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在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的,须按规定重新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
  (一)渔船作业方式变更;
  (二)渔船主机、主尺度、总吨位变更;
  (三)因渔船买卖发生渔船所有人变更。
  海洋捕捞渔船买卖,以及主机功率和主尺度变更的,须事先按本规定第十条规定重新申请船网工具指标。
  发证机关批准换发和重新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应当收回原渔业捕捞许可证,并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手续。”
  16.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1996年11月27日农渔发〔1996〕13号发布)
  修改内容:删除第10条。
  17.渔船作业避让暂行条例(1983年9月20日农牧渔业部〔83〕农(管)字第28号发布)
  修改内容:将名称修改为:“渔船作业避让规定”,并将文中的“本条例”改为“本规定”。
  三、适时全面修改的规章
  1.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9年7月23日农业部令第20号发布,2002年7月27日农业部令第18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2.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3.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1993年11月10日〔1993〕农(农)字第18号发布,1999年6月3日农农发〔1999〕7号修改)
  4.“绿色证书”制度管理办法(1997年4月22日农业部令第12号发布)
  5.《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1998年11月5日农业部令第4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6.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1980年11月20日80农业(牧)字第34号、80卫药字36号、80国药供字第545号发布)
  7.兽医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试行办法(1980年11月25日(80)农业(牧)字第181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8.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9日农牧发〔1999〕18号发布)
  9.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令第14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10.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发布)
  11.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1989年10月27日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5号修订)
  12.渔业行政处罚规定(1998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36号发布)
  13.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2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14.全国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管理办法(试行)(1992年9月30日〔1992〕农(机)字8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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