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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实行土地管理行政首长“问责制”

发布时间:2008-02-03  来源:新华网
摘要:新华网重庆2月2日电(记者徐旭忠)记者从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了解到,为严格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维护土地管理秩序,重庆市制定出台了《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将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政首长实行问责。 《问责办法》明确了行政首长问责

  新华网重庆2月2日电(记者徐旭忠)记者从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了解到,为严格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维护土地管理秩序,重庆市制定出台了《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将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政首长实行“问责”。

  《问责办法》明确了行政首长问责对象为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

  《问责办法》明确了对行政首长问责的几种情形:一是不履行耕地保护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目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二是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或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三是违法违规使用土地招商引资,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是违反土地管理规定颁布规范性文件,致使土地管理秩序混乱的;五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设立各类开发园区(基地),或者擅自扩大开发园区范围,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是违反征地拆迁规定,擅自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或者补偿安置不落实,影响社会稳定的。

  《问责办法》同时明确了追究责任的八种方式:一是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二是诫勉;三是通报批评;四是责令限期整改;五是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六是停职反省;七是劝其引咎辞职;八是责令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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