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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非定点企业屠宰生猪最高罚20万

发布时间:2008-09-09  来源:重庆时报
摘要:即日起,凡是未经定点而从事生猪屠宰的,除取缔外,还可处以最高20万元的罚款。昨日,记者从市商委获悉,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将正式实施。 据市商委介绍,新条例明确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退出机制,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相应条件的,应当责令

  即日起,凡是未经定点而从事生猪屠宰的,除取缔外,还可处以最高20万元的罚款。昨日,记者从市商委获悉,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将正式实施。

  据市商委介绍,新条例明确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退出机制,“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相应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修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将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此外,补充、增加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规范,是这次修订条例的重点内容之一。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等。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等。

  同时,新条例不仅增加了应当受到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还加重了对非法屠宰行为的处罚力度。最高罚款额度由5万元提高到20万元。

  新条例指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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