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山东省民政厅了解到,山东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已经出台。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户籍所在地为农村,并持有户籍所在地常住居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农村低保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和抚(扶)养关系、户籍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意见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低保: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虽然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经过民主评议和公示,群众有异议或反映强烈的;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情况,不接受工作人员核查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故不从事生产劳动的(在校就读的学生除外);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的;因违法收养、赌博、吸毒、嫖娼等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拥有并经常使用高档消费物品的(具体项目或物品由县区市确定);自费购买、新建、装修住房不满2年的;县级以上政府依法规定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其他情形。(文胜)(完)
山东出台农村低保实施意见 享低保两条件
发布时间:2009-03-12 来源:齐鲁晚报
摘要: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户籍所在地为农村,并持有户籍所在地常住居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农村低保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和抚(扶)养关系、户籍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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