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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台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意见

发布时间:2009-04-30  来源:农民日报
摘要: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新疆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制定了《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这是记者从近日召开的新疆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了解到的。
        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新疆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制定了《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这是记者从近日召开的新疆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了解到的。

  《意见》强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始终坚持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允许农民选择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以转让方式流转土地,必须在有稳定的非农就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作保障的条件下进行。不论何种流转形式,都要切实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

  据统计,目前,全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总量占农民二轮土地承包面积的10%左右。流转方式以转包和出租为主,占全部流转面积的80%以上。流转土地种粮面积占转出土地面积的40%左右,高于全区近年36%左右的粮食作物平均种植比例。短期流转比例较高,其中流转期为1~3年的占40%以上,部分地区高达 70%。

  针对当前存在自行流转多,告知备案少;口头协议多,书面协议少;约定不明多,内容规范少的问题,《意见》提出“以实际流转合同制和备案制为重点,建立健全流转管理制度和规程”的要求。《意见》要求“政府、职能部门和发包方权责一致、各负其责,完善三方面监督”,目的就是加强监督管理,防止土地资源的流失,土地用途的改变和对土地进行人为的破坏。

  《意见》提出,土地流转期限应尊重流转双方意愿,根据流转土地的使用情况来确定,一般以3到5年,最长不宜超过10年。对发展周期长、投入大的林果业和设施农业流转期限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流转期限超过5年以上的,可以分时段商定流转价格,以保证农民能“随行就市”从土地流转中获得收益。

  《意见》还特别强调不对农村土地流转规模和速度作政绩评价,以防止冒进和刮风,防止管理职能权力化。除针对二轮土地承包经营的耕地,还把定居牧民取得经营权证的草料地纳入规范管理的范围。

  新疆自治区党委农办主任戴宁祥介绍说,新疆目前的农村土地流转情况与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二三产业发展、劳动力转移、新技术和新机具推广应用、农业产业化发育程度等密切相关,适应各地农村生产力水平,表现出明显的区情特征,北疆土地流转比例大而南疆小,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地区多而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地区少。《意见》充分尊重农民土地流转的主体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迫或妨碍农民自主进行农村土地流转。戴宁祥说:“自治区正着手把国家相关法规和《意见》印刷成册,并翻译成维文、哈文等多种文字,及时发送到农牧民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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