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患职业病享同等防治待遇
发布时间:2009-04-30 来源:生活新报
摘要:《云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5月1日将正式实施,劳动者在预防、消除职业危害因素侵袭、维护健康权益有了法律武器。
《云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5月1日将正式实施,劳动者在预防、消除职业危害因素侵袭、维护健康权益有了法律武器。
《条例》突出了对农民工的保护,规定用人单位应保障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享有同等的职业病防治待遇等。《条例》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服务依法作出规定,应汇总疑似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名单,报告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现突增疑似职业病情况,要及时报告。违反条例规定,以及违反相关技术规范、程序进行服务的,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卫生服务资质。
据悉,我省力争用3至5年逐步遏制职业病高发势头。昨天,省人大常委会还公布了我省职业病防治机构电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0871—12320; 省第三人民医院:0871—6125077; 省交通中心医院:0871—33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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