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内居民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在居住地有合法固定住所即可落户;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可随居民迁移
即日起,辽宁省将取消农业和非农业二元户口划分。5月5日,辽宁省政府网站公布了《辽宁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若干规定》,其中明确,全省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公安厅将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有合法固定住所
即可就地落户
全省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后,将实行“一元制”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按照公民的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凡在居住地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准予在居住地落户。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或者单位分配给职工长期居住未出售产权的住宅。
无固定住所
符合条件也能落户
按照新规定,没有合法固定住所,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准予落户:1.被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人员,在工作所在地落户;2.就读于辽宁省大、中专院校的学生或者省外大、中专院校的学生,毕业后在辽宁就业的,凭单位录用证明直接将户口迁移到就业单位所在地落户;3.夫妻间相互投靠,或者父母与子女间投靠的以及赡养孤寡老人的,在被投靠方或者赡养人的合法居住地落户;4.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辽宁投资、兴办实业或者引进资金技术具有一定规模的,可安排其一定数量的国内亲属在城市落户;外埠人员来辽宁省投资、兴办实业的,在工作所在地落户。有关具体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
取消暂住证
可申领《居住证》
今后,全省将依法取消暂住证制度,建立和实行《居住证》制度。凡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居民,可申领《居住证》。在暂住地办理工商登记、务工就业、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计划生育、房屋租赁等事项时,应当使用《居住证》。
基本养老、医疗保险
可随居民迁移
省内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跨统筹地区(省辖市,下同)流动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到就业所在地,同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金。参保人员其流动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基本养老保险金每年年终由迁入地与迁出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结算。
同时,省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从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或者省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跨统筹地区户口异地迁移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予以转移,在迁入地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养老和医疗保险流动后的具体办法,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记者 李明欣 丁宁)
辽宁人的户口不再分农业、非农业
发布时间:2009-05-06 来源:沈阳晚报
摘要:即日起,辽宁省将取消农业和非农业二元户口划分。5月5日,辽宁省政府网站公布了《辽宁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若干规定》,其中明确,全省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公安厅将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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