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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余农民工疑患尘肺病续:仅几人被认定劳动关系(2)

发布时间:2009-07-30  来源:潇湘晨报
摘要:黄荣认为自己应该被认定 我当场拿着工作卡给劳动局长看,他说不行,然后掉头就走了。黄荣表示不解,这难道还不能证明我的劳动关系吗? 黄荣说,他从1994年到2003年,跟着一个老板干了十年,辗转几十个工地,中间从
  黄荣认为自己应该被认定

  “我当场拿着工作卡给劳动局长看,他说不行,然后掉头就走了。”黄荣表示不解,“这难道还不能证明我的劳动关系吗?”

  黄荣说,他从1994年到2003年,跟着一个老板干了十年,辗转几十个工地,中间从没换过。2003年查出患病后,他没再从事此行业了。

  黄现在后悔把自己若干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资料全给烧掉了。2003年10月回老家,他在耒阳市人民医院检查出尘肺病,当天下午打电话通知老板,这次,老板效率奇高,第二天就给他结了工资。以前,黄荣将每个工地的工资单都保留着,但去年元月,因为在家养病时肺部出血,九死一生,妻子在写字台的抽屉里看到他的工资单,烦躁得很,一把火烧了。

  “深圳有我十年的血汗,我的劳动关系就这样消失了吗?”黄荣说,在目前已查出患病的101人中,起码有70%的人不认同劳动部门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情况。

  记者了解到,此前,患病民工曾经相互作证提供给深圳市劳动局,以证明哪些人在哪个单位、哪个工地干过风钻工。

  但是,这显然不够。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大多数人除了证言之外,很难找出其他书面资料以证明其劳动关系。死者徐龙古的妻子刘秀姬在家里的碗柜里找出一张工作证,这成为徐龙古在深做风钻工的唯一凭证。而不少死者连病历资料都没有留下,“按照农村的风俗,死后全部烧掉了”。

  “事实上,即便去年还在干的,也没有签劳动合同,连保险都没有买”,维权代表向记者提供的患病名单中,有12人去年都还在深圳的工地干活,但是,没有用人单位与他们签过劳动合同。

  “难道就只剩下人文关怀了?”没有劳动关系,就无法依法获得职业病赔偿,患病民工的担忧可能成为现实。

  脆弱的保护体系

  部分民工向记者表示,这些难以证明的劳动关系,并不能抹杀他们为深圳建设所作出的贡献。在这些高楼之下,都有他们的汗水,甚至血和泪。

  但没有劳动合同,农民工流动性大,举证困难,成为这些耒阳风钻病人在确认劳动关系之路上的现实障碍。

  受深圳方面邀请,23日,耒阳方面派出由市委主要领导及劳动局、导子乡等单位人员组成的工作小组第二次赶到深圳。当晚,在与维权代表见面之后,耒阳方面的仲裁专家称,在与深圳处理小组的接触中,对方表示能够认定劳动关系只有6人。但他认为,像黄荣等人手中的工作卡“应该是有用的”,他将全力为老乡们争取。

  农民工患职业病能否得到赔偿的关键在于能否拿到职业病诊断或鉴定证明。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职业病检查需要用人单位提供职业史证明书、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等资料。

  维权的难度显而易见

  “现在有的老板根本就不敢认,他说他们赔不起。”几名维权代表对记者说。一名爆破公司老板在与记者的接触中,也表达上述情绪,他力图劝说这些维权代表,“你们还是去找政府,我们倾家荡产也赔不起”。

  “一旦出现问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成了对立的双方,而职业病的诊断和鉴定需要双方‘合作’,用人单位自然会有一定的抵触情绪,而不愿意配合。”法学博士阳永恒认为,这些年随着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陆续出台,国家对劳动者的保护正在不断加强,但大量案例的出现也再次证明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还任重道远,“相关条款没有向弱势的劳动者倾斜,显得过于冷峻”。

  “法律保护体系的脆弱还体现在法律的执行力差。”湖南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副所长张贻瑞认为,我国的相关法律体系不可谓不齐备,法律虽然做出了规范,但企业不依法行事,职业病防治分工也不是太顺畅,“工作现场是安监部门在管,但基本上没人管,体检属卫生部门管,但体检率很低,不到20%”。

  在启动维权行动之后,徐志辉等农民工才真正研究起法律来。他们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早在22年前就有了。而且,这一条例至今生效。

  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尘肺病防治条例》中明确规定,从雇主到工会、从卫生行政部门到劳动部门在劳动场所防治尘肺病应该承担的责任。

  《尘肺病防治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定期测定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测尘结果必须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并定期向职工公布。从事粉尘作业的单位必须建立测尘资料档案。

  “我们不知道我们的雇主是否按照法定的要求定期测尘,并向有关部门定期如实报告测尘结果,但是,有一点我们是清楚的,即雇主从未向我们工人公布过测尘结果。”徐志辉对记者说。

  而有关部门的监管是否失职,值得考量。“我们曾经工作的场所粉尘浓度从未改善,从这一事实可以判断,要么雇主从未测尘,要么测过尘但从未报告过真实的粉尘浓度,要么报告过但政府部门从未处罚,要么政府部门处罚过但却无效,而作出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劳动部门也没有继续跟进到底。”这些维权代表认为,上述情况无论是哪一种,雇主、相关管理部门都违反了《尘肺病防治条例》的规定,因此应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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