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结一起村民与村委会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因村委会擅自变更村民承包土地用途,终审判令村委会返还村民于某承包土地,并支付占地补偿费。
1999年12月18日,海淀区上庄镇西马坊村村民于某与西马坊村委会签订了合同书,承包村内粮田3.08亩、菜地0.18亩,菜地位置在桥东路北,经营期限为2000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合同签订后,于某开始经营该土地。
2004年10月14日,于某与西马坊村委会再次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土地4.62亩、菜地0.54亩,承包期限为2005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
于某称,合同签订后不久,西马坊村委会找到他说村里要修路,需通过他的承包地,让他将合同中的桥东路北田间道北的0.18亩地流转给村委会,以便村委会能够修路。于某考虑到村里修路是为大家谋利的好事,且自己还有其他承包地能创收,就口头同意了村委会的要求,并领取了当年的流转金。但在双方签订流转合同时,于某发现村委会在自己的承包地上建起了房屋出租,并没有修路。于某认为,村委会在无合法手续且无任何批示的情况下,在耕地上建房是违法的,且与双方商定的用途不符,就向村委会提出不同意流转,拒绝签订流转合同,并要求西马坊村委会马上归还土地。但村委会以其已领取一年的流转金为由,拒不归还。在多次找村委会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于某起诉到法院。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于某与西马坊村委会并未签订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因此,虽然于某最初表示愿意流转,并领取一年的相应土地流转金,但于某承包的土地并不能被认为已经实际流转。于某发现意欲流转的土地被改变用途,有权决定不流转土地,不与西马坊村委会签订土地流转合同。西马坊村委会应当将于某承包的土地恢复原状后交还于某,并依据双方于2004年10月14日签订的承包合同的约定,继续由于某承包经营。西马坊村委会占用该诉争土地应当基于公平原则给予于某适当补偿。
据此,一中院终审判决:西马坊村村委会将于某承包经营的0.18亩菜地恢复原貌,交还于某继续依照双方于2004年10月14日签订的承包合同承包经营。同时,西马坊村村委会按照每年360元标准,给付于某2006年至2008年的占地补偿费1080元。
村委会擅自变更土地用途被判返还农民土地
发布时间:2009-09-17 来源:新华网
摘要: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结一起村民与村委会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因村委会擅自变更村民承包土地用途,终审判令村委会返还村民于某承包土地,并支付占地补偿费。
最新资讯
其他人正在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031号
- ·我国农业每年产1.4万亿斤秸秆 综合利用待提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5号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
- ·关于印发2013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 ·关于提高2013年玉米临时收储价格的通知
- ·工商总局发文促进农产品流通
- ·农业受益政策红包 看好种子饲料疫苗
- ·财政部印发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028号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国农产品市场公共信息服
- ·农业部关于印发《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 ·农业部要求及早部署春管春耕备耕工作
- ·八部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 将进一步加强中药材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02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04号
- ·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996号
- ·农业部公告 第2032号
- ·农业部:制订工商业投资农业准入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