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玉林市对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发放条件,并需要享受有关税收政策的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
据了解,《再就业优惠证》仅限于持证人员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规定的各项税收政策时使用。符合发放条件的人员范围包括:2010年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需了解详细情况的市民可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再就业办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