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门报讯(记者 李同非)即日起,地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申报2009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从7月1日开始到9月30日,地区各类用人单位应持《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和2009年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证明,到东城区行政服务中心申报2009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时,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还应该携带《北京市在职残疾人员登记表》、残疾人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机关、事业单位持同级人事部门的证明、残疾人职工2009年6月和12月的工资表原件、2009年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原件这些材料。
据了解《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和《北京市在职残疾人员登记表》可在北京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首都之窗三个网站下载,或者到北京市、东城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方税务机关领取。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且在职职工总数未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总数及残疾人职工均未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可直接登陆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网上申报系统(www.bdpf.org.cn/wangshen)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后,达到规定比例的,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实际差额人数和26829元每人的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26829元每人 ×(本单位2009年在职职工总数×1.7%一残疾人职工数)。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应在7月1日至9月30日之间,到开户银行缴款。交款所需的《一般缴款书》,可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打印;或者到地税服务大厅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空白《一般缴款书》,按照核定金额自行填写;在地税机关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市地税局网络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