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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起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可全国享扶持政策

发布时间:2010-12-09  来源:燕赵都市报
摘要: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失业保险待遇、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有效凭证。我省自2001年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以来,目前已发放300多万册。

  《就业失业登记证》明年“全国通”,河北省持证人员可跨地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燕赵都市网讯(记者王丽)记者12月8日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明年1月1日起,河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将变成全国统一版本,并可按规定跨地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失业保险待遇、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有效凭证。我省自2001年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以来,目前已发放300多万册。

  -将杜绝“一人多证”现象

  8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就业失业证的信息不联网,“一人多证”现象不可避免。为加强就业与失业管理,明年 1月1日起将实行全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杜绝“一人多证”的现象,支持劳动者按规定跨地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就业失业登记证》将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统一编号管理,证书编号实行一人一号,补发或换发证书的,证书编号保持不变。证件中记载的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劳动者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跨地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农民工也可申领新证

  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范围包括: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外国人来华就业,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其他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新证的申领人群扩大到了所有劳动者,将更有利于劳动者享受平等就业优惠政策。”该负责人说。《就业失业登记证》只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改、伪造。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劳动者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失业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登记失业人员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失业保险待遇。

  -原优惠政策继续享用

  原持证人员应尽快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申请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截至2010年12月31日。《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由劳动者本人向原发证机构报损,并以适当方式公示,经原发放机构核实后予以补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换发和补发均不得向劳动者收费。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或移居境外的,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或死亡的,其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自动失效并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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