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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制定出台 “八不准”规定规范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发布时间:2011-11-03  来源:咸阳市人民政府
摘要: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保持新农合政策的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保证各县市区新农合政策的相对统一,维护新农合制度的公平、公正。近日,咸阳市制定出台了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八不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保持新农合政策的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保证各县市区新农合政策的相对统一,维护新农合制度的公平、公正。近日,咸阳市制定出台了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八不准”规定。

规定要求各县市区在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中,不准擅自调整各级定点医院新农合补偿标准和费用控制指标;不准擅自组织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召开会议;不准与省、市合疗办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再次签订服务协议书;是除可扣拨定点医疗机构不合理的费用外,不准擅自处罚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不准收取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违约金;不准组织对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各类检查考核活动;不准无故压延省、市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直通车垫付费用;不准以新农合宣传等名义向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摊派收取任何费用。市合疗办针对今后在新农合工作中违反“八不准”规定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政策进行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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