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国税局11月15日联合下发推进水价改革的指导意见,山东将逐步实行农业用水终端水价和计量水价制度,推行农业灌溉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办法,实行农村公共供水有偿使用制度;加快推进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在城镇范围内实行一户一表计量用水的用户,均应实行阶梯式水价;对非居民和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拉大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的水价差价。
根据这个水价改革指导意见,山东省将非农业用水价格调整到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水平。综合考虑节约用水和农民承受能力,在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费计收机制的基础上,合理调整农业用水价格,逐步达到保本水平。逐步推行农业用水终端水价和计量水价制度。农业用水实行国有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价格加末级渠系维护费(供水渠系合理的维护运行管理费用)的终端水价制度。逐步推行农业灌溉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办法。按照《山东省主要农作物灌溉定额》(DB37/T1640-2010),农业灌溉定额内用水给予终端水价10%-20%的优惠;超定额用水逐步实行累进加价办法。实行农村公共供水有偿使用制度。农村公共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原则,实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和工业生产用水分类计价。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净资产利润率不超过2%;工业生产用水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净资产利润率不超过6%。
对非居民和特种用水,山东省将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非居民和特种用水严格实行定额(计划)管理,定额(计划)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综合水价,超定额(计划)用水量部分实行累进加价制度。即:对火力发电、钢铁、化工、造纸、纺织、有色等高耗水行业超定额(计划)用水量部分按照最高不超过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到户综合水价的4倍执行,其他非居民和特种用水超定额(计划)用水部分按最高不超过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到户综合水价的3倍执行。每级超定额(计划)用水水量和加价幅度由各市(设区)确定。超用水加价部分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山东将逐步实行农业用水终端水价和计量水价制度
发布时间:2011-11-18 来源:山东三农网
摘要:山东将逐步实行农业用水终端水价和计量水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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