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2010年5月在乌江水库发生了一次特大渔业污染事故,经农业部长江中上游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调查鉴定,污染主要原因为黄磷污染水体引起的中毒,死亡鱼类大约400多万公斤以上,渔业经济损失在4000多万元以上。在农业部渔政局的指定和省领导批示及省农委的领导下,省渔业局依法开展了相关调查处理工作。在前期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渔政执法人员经过立案、调查、收集证据等法律程序,并经过听证程序,于2011年4月21日,对污染责任方贵州开磷磷业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于5月5日缴纳了罚款。6月22日,该公司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鉴定人(农业部长江中上游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缺乏事实依据为由,请求撤销我委作出的处罚决定。8月4日,省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举行了行政复议听证会议。随后,复议机关以“该案案情复杂,需进一步对农业部长江中上游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作出的《贵州省息烽河2010年5月网箱养殖鱼类大规模死亡事件的调查与鉴定报告》进行论证和审定”为由,在8月18日延期后,于9月16日、11月22日二次中止了行政复议审理。
尽管复议机关中止了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的规定,12月13日,我委向该公司送达了《关于乌江渔业污染事故赔偿和调解事宜的通知》(黔农办发[2011]315号),要求贵州开磷磷业有限责任公司于12月23日前到我委商谈赔偿调解相关事宜。12月22日,该公司发来《〈关于乌江渔业污染事故赔偿和调解事宜的通知〉的回函》(开磷磷业函[2011]12号),以省政府中止行政复议、农业部长江中上游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作出的鉴定报告需要论证和审定为由,拒绝了我委要求。
2012年1月12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以《久拖未决的死鱼事件》为标题,报道了我省2010年乌江死鱼事件。1月13日上午,禄智明副省长召集省政府办公厅、省农委有关负责同志,就如何进一步处置这一事故进行了研究,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目的,坚决依法行政、依法办事。1月14日,禄智明副省长再次主持召开政府专题会议,研究乌江库区死鱼事件处置工作,会上传达了赵克志省长、王富玉副书记的重要批示,决定由贵州开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当地政府(息烽县、遵义县、金沙县)共同筹措赔偿资金,认真做好赔付工作,确保春节前将赔偿资金兑现到受损养殖户手中。1月16日,省政府法制办下达了复议结果,维持我委2011年4月2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春节前,各地开展了赔付工作,贵州开磷(集团)有限公司落实了2170万元赔偿资金,其余由各地政府筹措。目前,大部分受损养殖户已领取赔偿款。至此,我省渔政已完成法律赋予的全部职责,较好的处理了乌江水库渔业污染事故。下一步我省将研究编制乌江水库水域养殖规划,确保乌江流域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协调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