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记者从自治区卫生厅获悉,为保障农牧民享有基本医疗服务,经2013年1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已实施。
据悉,该办法全文8章61条,从参加人、基金筹集与管理、基金使用与医疗待遇、定点医疗机构、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等制定了详细的法律依据。其中,在第 七章法律责任中,第五十条明确规定:新农合个人缴费收缴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代收参加人缴费的,未按照规定为参加人出具缴费票据的,未按照规定将参 加人缴纳的费用转入新农合基金专户的,截留、挪用、侵占参加人缴纳费用的,违反新农合基金缴纳规定的其他行为均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该办法中规定,新农合定点机构和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人住院治疗,为参加人提供所患疾病无关 检查、治疗和用药服务,将新农合药品目录内的费用转嫁参加人个人负担,将新农合药品目录外的费用列入报销范围,未经参加人同意,使用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外 的药品或者诊疗目录外的项目,限定参加人住院费用,将不符合条件参加人转诊或者未及时为符合转诊条件的参加人办理转诊手续,等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将由卫 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定点医疗机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该办法中还规定,对于骗取新农合医疗基金行为的,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 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新农合定点机构和工作人员将非参加人的医疗费用列入报销范围的,销毁、隐匿、伪造医疗文书的,其他违法行为均有卫生行政部门责 令退还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3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与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内蒙古自治区新农合管理办法出台 保障农牧民基本医疗服务
发布时间:2013-03-05 来源:内蒙古新闻网
摘要:3月5日,记者从自治区卫生厅获悉,为保障农牧民享有基本医疗服务,经2013年1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已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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