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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代无地农民工的边缘困境与制度保护(2)

发布时间:2013-07-23  来源:爱思想网
摘要:(一)公正诉求的理念基础 公正是社会的一种基本价值观念与准则,它与一定的社会基本制度相连,并以此为基准规定着社会成员具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着资源与利益在社会群体之间、社会成员之间的适当安排和合理分

  (一)公正诉求的理念基础

  公正是社会的一种基本价值观念与准则,它与一定的社会基本制度相连,并以此为基准规定着社会成员具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着资源与利益在社会群体之间、社会成员之间的适当安排和合理分配(吴忠民等,2002)。正如正义第一原则所述,每个人对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约翰。罗尔斯,2001)。因此,社会公正应是维护各类成员和群体合法权益的核心要求。在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关注新生代无地农民工群体的现实问题,保护其在社会经济活动与生活中的各项权益,即是社会公正的基本体现。他们表达出的公正诉求,与其在城乡之中的基本生存和发展底线紧密相连,应成为政策调整与制度完善重点考量的内容。

  (二)应有的价值目标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为新时期涉农制度建设指明了总体方向,并将/尊重农民意愿,着力解决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0作为第一要务,更加明确了农村发展中/以人为本0理念。新生代无地农民工所产生的公平对待与保障诉求,正是他们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应在新时期的农民工保障制度建设中重点考虑。十七届三中全会与2009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要求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逐步实现农民工在城市中的同等待遇,并兼顾返乡后的妥善安置,体现出新时期力争实现农民工享有社会公正成果的全面保护取向。2010年中央1号文件首次明确提出了新生代农民工问题,对新时期农民工群体做出了准确界定。具体落实于新生代无地农民工群体,则是在以人为本的根本出发点之下,将社会公正作为衡量制度建设的标准,努力消除这部分无地农民工权利保障缺失引发的不公差别,实现农民工的公正诉求。这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和具体体现,也是我国在城乡统筹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必须逾越的障碍(陈秉公等,2008)。

  四、新生代无地农民工的制度保护

  从已有的成果来看,新生代农民工合法权益得到初步维护,在其基础上继续取得更多的实质突破是更为关键的,才可为实现2010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解决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目标创造有利条件。新生代无地农民工问题是传统农民工问题的发展与延续和当前农民工问题的集中反映,从新生代无地农民工无从摆脱的双重边缘困境入手,将事关这部分农民工生存与发展的权利予以全面保护,必然要求除保障其在城市享有一切公民的权益之外,还要赋予其作为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土地权益,以此消除城乡双重的边缘化影响。

  (一)营造有利的城乡就业环境

  新生代无地农民工正经历着由“生存型”向“发展型”的变化,是未来若干年内我国城乡的主力劳动者,其职业认可、素质技能等方面必然会给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深刻影响。从最初选择来看,新生代无地农民工对城市的认同胜于农村,对于那些愿意在较严峻就业形势下仍然坚守的无地农民工来说,整体的就业压力已使他们逐渐清醒地意识到自身劳动素质的欠缺。这并不仅仅是一个理性的经济过程,而是嵌入于社会过程之中,这种社会过程极大地限制或决定找工作的途径和结果(GranovetterM1,1994)。此时,除继续致力于积极扩展就业渠道、灵活用工、构建城乡一体化就业体系外,考虑到未来我国主要劳动力素质提高和产业升级的需要,应以此为契机强化新生代无地农民工的现实劳动技能培训,并由相应政策加以扶持,缓解就业压力,为危机消除后的产业升级和长期发展打下基础。

  新生代无地农民工的土地权益缺失,更加反映出农村土地资源不均衡的现实。受多年来无地现实的惯性作用,土地资源不均衡的局面无法在短期内消除。但新生代无地农民工返乡后长期居于农村社区,则应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土地调整试点探索,或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为新生代无地农民工创造一定的就业机会;或直接以村集体的身份整合土地资源,以整体的规模经营和集体劳动力安置等方式保障新生代无地农民工同样可以享有集体成员的公平待遇。

  (二)形成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

  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要求,今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应致力于劳动条件与报酬、公共卫生、住房租购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并扩大农民工工伤、医疗、养老保险覆盖面,实施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等。由于农民工人数众多、流动性大,建立完备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不能一蹴而就(于景辉,2009),尚需在较长时期内逐步完成。新生代无地农民工没有土地保障,这些本来就是从农村向城镇转移的劳动力,如再回到农村或在城市出现生存困难更会加重社会问题,延缓城市化进程。因此,他们在面临失业、伤病、意外等困难问题时应得到城市社会保障的/特殊关照0(刘武俊,2009)。

  考虑当前新生代无地农民工最为迫切的现实需求,社会保障体系可首先以该群体为对象,适时提供住房等方面的必要扶助,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同时,在将施行5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6安排之下,建立适合这部分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险制度,为其提供医疗、失业等全面保障,进而探索更为成功的实施措施。如果这些社会保障的制度创新能够尽快实现,新生代无地农民工自然可享有公正的社会保障资源。

  (三)实施全面的户籍制度改革

  当新生代无地农民工在城乡之间进退两难时,他们对社会归属的失落感最为强烈,这就需要及时调整与引导无地农民工的心理选择,防止其在盲目之中加剧自身的边缘后果。部分农民工的返乡行为是避开城市风险的初始选择,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无地农民工对农民身份的再次依赖;不愿返乡的新生代无地农民工渴望在城市内与其他市民一样得到同等待遇和平等保护,这种潜在的城市化诉求是国家加速城市化进程的重要推动力量。同时,我国的城市化步骤和政策选择也已经不可逆转地要求加速城乡一体化(王鹏权,2009),必须要有实质性的进展才能够保证为新生代无地农民工的归属提供明确支持,决定身份的户籍制度改革便是其中的关键。多年来中国特色的城市化未能在户籍制度改革上取得突破,但当前不断进行的积极尝试仍然带来变化,户籍制度改革必然会在诸多困难中前行。从试点地区的操作结果来看,区域内部制度的同等安排对明确新生代无地农民工的社会归属更为有利。因此,在大范围的户籍改革尚未放开之时,可借鉴已有的成功经验,从赋予同等权利、强化社会保障责任等方面考虑,采用倾斜的政策安排率先满足新生代无地农民工的身份转换需求,即这部分无地农民工自愿放弃农业人口户籍进城时,允许其转为区域内的城市人口并纳入城市公共管理体系之中,从而为他们在城市稳定与发展创造条件。新生代无地农民工身份的先行改变是城市逐步吸纳农业人口的前期过程,不会对城市发展带来过大压力,完全能够被城市所吸纳,从而逐渐消除该群体在社会归属定位上的模糊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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