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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工人与农民工的收入差距研究(2)

发布时间:2013-07-23  来源:爱思想网
摘要:文献回溯发现,影响城市工人与农民工之间收入差距的主要是人力资本和劳动力市场分割两个因素,即人力资本差异和劳动力市场分割都对城市工人和农民工收入差异有所影响。需要进一步分析的是,人力资本差异和劳动力市

  文献回溯发现,影响城市工人与农民工之间收入差距的主要是人力资本和劳动力市场分割两个因素,即人力资本差异和劳动力市场分割都对城市工人和农民工收入差异有所影响。需要进一步分析的是,人力资本差异和劳动力市场分割是如何发挥混合作用的。在狭义的城市工人和农民工界定下,他们同属于社会阶层中的工人阶层,在企业或者单位内部同属于从事一线工作的工作者,这样便去除了所处社会阶层的不同对收入差距的影响。所以,收入差异可以较为清楚地分为两个部分:单位之间的收入差异和单位内部的收入差异。

  以往研究表明,单位之间的收入差异的重要表现为公有制单位的收入水平要高于非公有制单位的收入水平。其中公有制单位工人人力资本较高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对年均增长趋势和实际增长指数分析发现,国有企业职工的待遇都要明显高于乡镇企业(姚先国、盛乐,2003)。单位内部的收入差异也可以分解为两个方面,一是由于人力资本差异造成的;另一个是同工不同酬,其原因之一是农民工与城市工在户籍基础上形成的身份差异。

  收入差异分解为单位之间收入差异和单位内部收入差异,是在城市工人和农民工已经进入单位之后的考虑,在进入单位之前,还存在着机会的不平等,不同类型劳动人口进入不同单位的机会不同,即所谓的入职门槛。机会不同也可能受到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户籍制度导致非农户籍人口更有可能进入收入水平较高的公有制单位,二是人力资本较高的人能够进入更高回报的单位。

  至此,本文已经建立劳动力市场分割和人力资本对城市工人与农民工收入差距影响机制分析框架,即将收入差距分成单位之间和单位内部两个部分,其形成过程必须经历两个关键环节――入职环节和工作环节,两个部分和两个环节均会受到劳动力市场分割和人力资本的双重影响。在此分析框架下,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实现不仅仅是户籍制本身,而可能是由户籍制度限制、进入高收入企业机会和不平等人力资本收益共同形成的(见图1)。

  据此,本文提出四个研究假设:

  1.存在以户籍为标志的入职门槛,即在同等人力资本情况下,城市工人有更多机会进入较高收入的公有制单位。

  2.城市工人与农民工在同一单位内部存在收入差异,即单位内部的城市工人与农民工同工不同酬。

  3.城市工人与农民工收入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在同等人力资本条件下,进入不同单位类型的概率造成的。

  4.人力资本差异也是造成城市工人与农民工收入差异的重要原因。

  …………

  三、结论与讨论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可以看到,劳动力配置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及农村劳动力流动既没有缩小城乡间收入差距,也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城市工人收入高于农民工的情况。劳动力市场是一个抽象的,不能为人所直接观察到的某个客体,劳动力市场的作用必然要通过某种实际的客体与劳动者相互作用才能最终实现收入分配(劳动力价格)。换言之,收入是企业或单位与劳动者之间通过供求关系变化等市场化方式形成的劳动力价格,抑或是借助非市场化方式导致的劳动力价格扭曲。

  城市工人与农民工收入差距的形成是多种因素混合作用的结果,户籍、企业和人力资本等因素均能够对城市工人和农民工收入形成机制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因此,分析城市工人与农民工的收入差异,必须理清不同因素对他们收入差距影响的作用机制。

  布朗分解可以将收入差异的形成分解为不同因素的影响,并区分不同因素影响的重要程度。本文认为城市工人和农民工的收入为人力资本和户籍制度所共同决定,收入差距的产生既有人力资本差异的影响,也有户籍制度歧视的作用,并均可以体现在两个具体环节――入职门槛和同工不同酬。入职门槛是检验户籍制度和人力资本在进入较高收入的单位就业时的不同作用;同工不同酬是检验户籍制度和人力资本在同一单位内部收入决定机制中的不同作用。

  在使用Multinomial Logit 模型预测,检验在入职环节是否明显存在不同户籍工人进入不同所有制单位机会的差异时,发现如果让城市工人依照农民工劳动力市场的就职条件,那么只有8.61%的城市工人会进入公有制单位,比实际上在公有制单位就职的42.46%低33.85个百分点,也就是说,以农民工在公有制单位的就职条件,只有大约20%的城市工人能够在现有的岗位上就业。这验证了公有制单位在招录工人时主要限定户籍作为入职门槛,人力资本发挥的作用是次要的,这意味着在劳动力市场上,人力资本与工作岗位之间还没有实现最有效的匹配方式。许多较高人力资本的农村劳动力却获得了要求比自己人力资本更低的工作职位,劳动力市场由于户籍制度的分割而损失了市场配置的效率。

  然后,分析城市工人与农民工在入职之后工作收入的差异,发现在相同的单位体制内部,在同等人力资本前提下,城市工人与农民工之间的收入差异很小,这说明城市工人与农民工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已经有所改观,单位内部的户籍歧视基本消失,而单位之间的收入差异占到城市工人与农民工收入差异的绝大部分。

  这意味着在不考虑入职门槛的情况下,人力资本在单位内部的收入形成过程中发挥了最为重要的作用,即收入水平的高低是按照人力资本的高低分配的,户籍性质在单位内部对收入的影响是次要的。

  在入职和工作两个环节,人力资本与户籍的作用是不同的。在入职环节,户籍是最重要的影响因素;而在工作环节,人力资本是最重要的影响因素。在两者发挥次要作用的时候,也能够间接影响到城市工人与农民工的收入差距。因此,有必要在分析了人力资本与户籍两个因素在入职和工作两个环节的不同影响程度之后,对人力资本和户籍对收入差异的直接和间接作用加以汇总。分析发现在城市工人与农民工的收入差距中,大约38.2%的收入差异是由于个体特征,即城市工人和农民工的人力资本所决定的,这也印证了城市工人的平均受教育程度要高于农民工,这部分由于城市工人的人力资本高于农民工所造成的收入差异,属于劳动力市场化配置所造成收入差异的合理性因素。

  户籍导致农民工与城市工人的收入差异,主要是通过两者进入收入较高的公有制单位的机会(概率)不同,进而在单位内部按照人力资本分配形成的收入差异,这部分差异占到收入差距总体的61.2%.这部分差异是由于社会制度和企业所设定的户籍限制造成的,属于劳动力市场分割在收入形成机制中的不合理因素。

  本研究重点在于解答城市工人与农民工收入差距形成的原因和过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完善的情况下,由于户籍制度造成的收入差异依然存在,其形成过程却改头换面。在同等岗位、同等人力资本前提下,同工不同酬造成的收入差异大幅减少,更突出了户籍造成入职机会差异对收入差异的影响,也解答了之前学者(谢桂华,2007)在研究城市工人与农民工收入差异时所提出的问题。同时,在限定了工作岗位(一线工作)、社会阶层(工人阶层)和收入标准(小时工资)的条件下,布朗分解的过程实际上是用人力资本和户籍作为收入的主要决定因素,分析人力资本和户籍借助企业在入职和工作两个环节对城市工人与农民工收入差距产生的不同作用。

  此外,在城市工人与农民工的差异研究内容中,收入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社会保障状况、企业福利、劳动条件等重要差异并未展现。在分析框架上,本文将企业作为一个重要因素纳入,但由于使用的数据源自一个全国性抽样调查,并非以企业为单位设计,企业相关信息的缺失使得无法深入分析企业对城市工人与农民工的收入差距的影响。调查样本规模有限也增加了布朗分解在统计方法上犯错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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